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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学情 何缘要“动手”?
作者:李寒、劳秋艳  发布时间:2017-04-24 17:30:33 打印 字号: | |
  小伟认为同学半夜聊天影响其休息,一怒之下用宿舍床上的铁质蚊帐架砸向该同学,本来只想给他提个醒,不料却正好砸到了其头部导致受伤。因医药费没着落,受伤者将“肇事者”起诉到了法院。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5年11月21日2时40分左右,南宁某学校学生小伟与室友聊天,引来同宿舍学生小郭的不满,为了制止小伟及同学继续聊天影响休息,小郭一怒之下拔出床头铁质蚊帐架砸到小伟的头部处,导致小伟受伤送至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小伟的病情为右眼球钝挫伤、右侧颞骨及右侧眼眶外侧壁骨折以及脑震荡等多种症状。而此后小郭并没有给小伟任何经济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小伟将小郭及学校告上了法庭,请求小伟承担其治疗费等相应费用,并认为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小郭未到法庭参加诉讼,而学校认为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小伟与小郭入学时已年满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法律法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小伟诉请的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学校则认为无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郭处事不冷静,投掷铁架致使小伟受伤住院,其应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应当赔偿小伟的损失;而学校并非本案侵权责任人,且小郭致使原告受伤时已经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法院支持了小伟诉请的部分医疗费、护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13000余元。

法官提醒各位在校的同学们,应注意校园安全,遇事应冷静应对,理性沟通,切莫因为年轻气盛而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责任编辑:谭茗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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