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一对被执行人夫妇,曾经因为未及时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强制执行,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结案。时间过去6年多了,近日他们突然火急火燎从远在千里之外的云南省某县赶到南宁。究竟所谓何事?
因股权转让纠纷,欠下巨额转让金
2006年12月,原告南宁某公司和被告沈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海县成立淀粉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46%和54%,2007年10月,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全部股份折合人民币220万元转让给被告。协议签订后,被告共给付了80万元,尚欠140万元因资金困难不予支付。因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告于2010年1月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被告沈某和妻子曹某共同支付转让金140万元及利息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没有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股权转让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支付股权转让金和利息的理由于法有据。被告沈某和曹某系夫妻关系,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金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提出由两被告承担责任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生效,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全部履行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不辞劳苦奔赴云南省多地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并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夫妇给付了60万元,考虑到被执行人的诚意和生产经营的实际困难,申请执行人与其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对方在5年内分期履行剩余的80万元债务,并放弃主张利息的权利。签署了协议,案件本该如此顺利结案。不曾想,在履行和解协议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给付了50万元后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中止履行长达两年之久。无奈之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30万元,并要求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儿子就读私立学校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天下父母的共同心愿,很多家长总是希望竭尽所能给自己子女最好的生活和教育,沈某夫妇就是如此。
2017年春节学期开学没多久,沈某夫妇就思量着要给即将就读高中的儿子选择一所更好的学校,以便为儿子将来金榜题名提供更好的教育平台。他们把目标锁定在了某市著名私立学校,虽然学费不菲,但仍义无反顾。就在夫妇二人与该校洽谈就读事宜之时,得知如果父母上了法院的失信名单,会影响到子女就读私立学校。想到两人曾经有案件在法院尚未结案,心里就开始顾虑。于是自己在网上搜索了被执行人沈某、曹某的名字,果然在最高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上查到了两人的信息。这可急坏了一家人,马上打电话给申请人南宁某公司,表示愿意立即清偿剩余的30万元,要求对方到兴宁区法院申请撤销“黑名单”。时间过去了几天,被执行人夫妇还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决定不远千里从云南省某县赶到南宁向被执行人清偿了剩余的执行款项,并赶到兴宁区法院处理此事。
4月5日中午13时,虽然过了下班时间,执行法官知道情况后在办公室热情地接待了他们,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依照相关规定撤销了沈某二人的失信信息,并出具了结案通知书,这起长达6年之久的案件终于圆满落下帷幕。
在此法官提醒,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如果规避执行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在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获取政府补贴、任职和准入资格、限制高消费、出入境等几方面受到限制,包括设立金融类公司和社会组织、担任法定代表人和企业高管、公务员招录和参军入伍、乘坐火车飞机、子女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