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上午11时许,兴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借用上林县法院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但这次开庭又有其不普通之处,该案件根据改革的精神,尝试一种新的审理模式——法官助理参与庭审。在审判长的准许下,向被告人进行讯问,了解案件的情况。
案件基本事实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外号“友仔”的男子两次在南宁市兴宁区实施盗窃电动车行为,被盗电动车价值为3626元。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并列而坐,主审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助理在主审法官的准许下,依法向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并向被告人解释了法律的程序性疑问。通过法官助理的讯问与释法,案件事实更加清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主审法官更进一步了解案件的事实,增加法官判决的内心确信。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做最后陈述后,主审法官宣布休庭,利用休庭时间与法官助理就案件定罪及量刑进行讨论,并征求法官助理的相关意见。最后案件恢复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
随着司法改革的切实推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职权配置及运行规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职责,主要的职责有:接收、审查诉讼材料、协助法官完成庭前会议、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等共十一项职责,但并未就法官助理是否可以在庭审中向被告人进行讯问作出规定。兴宁法院根据司法实际,要求法官助理从案件的立案审查到宣判执行全程介入,全方位、立体化掌握案件事实,因此准许法官助理讯问被告人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实现判决客观公正。同时,法官助理参与庭审有利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建设,把“以庭审为重心”落实到位,亦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另外,本案系异地关押并在异地审理,法官助理负责提前联系法庭安排、后勤保障等事宜,让主审法官全身心投入到案件的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