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2日,兴宁区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动员会,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兴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布署和要求,在兴宁区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联合兴宁区检、公、司等多部门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在动员大会上,兴宁区政法委书记张天红对改革工作做了重要指示,他要求各部门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确保改革试点工作出成效。兴宁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君在动员会上传达了中央和上级法院的改革精神,介绍了兴宁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我区改革示范法院的情况,并对改革工作方案中促进庭审实质化的具体改革措施进行了介绍。兴宁区人民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兴宁区司法局、兴宁区财政局、兴宁区住建局、兴宁区发改局以及兴宁区宣传部等多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会议。
自3月24日自治区高院将兴宁区法院确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以来,兴宁区法院积极向党委、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最新的政策精神和改革进展情况,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有序开展各项改革工作。下一步,兴宁区法院将继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激发创新,更好地落实改革的各项工作,并结合审判实践,既体现本地特色,又集中体现改革创新精神,积极与各单位协同合作,在此项改革过程中形成示范效应,在全区法院中形成可以参照的“兴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