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某二手车网络公司赔偿汽车维修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该案经法院依法审理,最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诉称其与被告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于2016 年 1月23日到被告位于金桥二手车挡口购买一辆二手车。原告由于买车心切,经过谈价便以八万八千元成交, 2016年1月2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原告一家人2016年2月3日10点左右从南宁出发往海南岛自驾游, 2月5日早从海口驱车往三亚方向走刚上高速几公里车辆就自动熄火了,后联系厂家通知海口店派施救车拖到修理厂经检查发现发动机缸床损坏,导致冷却水进入发动机造成沖缸熄火,此时车辆从李某购买之日起才行驶928公里,就要大修发动机,修理花费了共12069元,故其诉至兴宁区人民法院要求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某二手车网络公司承担修理费。
争议焦点一:原告李某在向被告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购买二手车时是否受到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李某主张涉案车辆于2016年2月5日在海口发生熄火停车,是在被告出卖前存在重大故障问题导致,但原告李某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是由于车辆出卖前的原因所致,从现有证据中涉案车辆维修清单与原告2016年1月31日进行全车检查所检测出的问题来对比,无法判断二者存在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涉案车辆原告已转卖案外人,无法再进行核实熄火原因。故原告李某主张被告存在欺诈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争议焦点二: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某二手车网络公司是否需对李某购买的本案车辆承担一定里程的质量服务。原告李某主张其买车不到一个月,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因此被告贴在其门口的二手车质量保证内容也应视为对买方的质量承诺。该质量保证的内容为:“对重大事故、水泡、火灾包退,买家自由选择购买不限里程的质量服务”。而原告李某提供涉案车辆在4s店进行维修过的记录照片显示的维修、事故记录均不符合被告某二手车网络公司在承诺书中标注“重大事故标准”,不符合被告承诺的包退情形。而“不限里程的质保服务”是有偿服务,是需要买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购买后才会有里程质保,但是由于原告李某并没有购买一定里程的质保服务,故南宁市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某二手车网络公司无需对李某购买的本案车辆承担一定里程的质量服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质量保修服务,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二手车不同于新车的买卖,二手车的买卖更是以买卖时车子的现状为准。新车是受到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保护的,而二手车根据《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的质量保证主要靠的是卖方行业的自律以及买卖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在买卖二手车时,一定要看清卖方任何形式质量保证内容,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何种情况下可以享受质量保证,何种情况下可以退车,车辆的哪些问题是由买方自己承担维修义务,买卖二手车时只有明确自己的权利及义务,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