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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版”解读告诉你《民法总则》有多重要
作者:潘俊秀  发布时间:2017-03-29 16:07:54 打印 字号: | |
  不久前,《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为民法典的编纂拉开了序幕,迈出了中国民法体系完善之路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今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开始施行,这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哪些变化呢?《民法总则》共有两百余条规定,内容繁多,兴宁区法院法官选取了三个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内容,来解读它对你我生活的影响。

收集个人信息小心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

你有没有收到过提供高利贷的短信?有没有接到过考试改分的诈骗电话?有没有人冒充邮局通知你去处理“白色粉末”的包裹?如果都有,说明你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现行民事相关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很少,即将施行的《民法总则》已经把个人信息保护写入第一百一十一条,扭转了此前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内容不多的状况。当下是互联网和自媒体飞速发展的时代,小到购物打的,大到投资理财,都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也都涉及个人信息的输出,这里面自然就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科技的进步足以使信息侵权在当事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轻则可以毁掉一个人的名誉,重则断送一个人的生命,“徐玉玉事件”的发生让人们意识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而《民法总则》作为民事权利保护的基础,顺应大数据时代下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迫切要求,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纳入总则调整范围,将个人信息安全体现在了民法的基础位置中,犹如给个人信息穿上了法律“盔甲”,无疑可以减少人们的担心和恐慌。第一百一十一条已经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所以,以后要收集个人信息只能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否则逾越了法律红线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娃没出生却有权利能力,弱势群体又添“保护罩”

《民法通则》对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算时间是“从出生时起”,也就是没有赋予母体中的胎儿民事权利能力,而《继承法》也只是规定了在分割遗产时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并未涉及胎儿民事权利能力。实际生活中,丈夫去世后怀孕的妻子及“遗腹子”因处于弱势地位而容易受到其他家庭成员施加的权利侵害,这种情况古今中外可以举出无数例子。胎儿虽然不能称其为真正意义上的人,却有着生命体征,加上现代发达的医疗技术已经足以确保胎儿成为人的高概率,所以以立法来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正是顺应了时代要求。国内眼下二孩政策正在施行,怀孕中的妇女越来越多,胎儿及母亲的权益急迫地需要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为怀孕中的母亲替胎儿主张相关民事权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就是母亲一旦发现有人侵害胎儿相关权益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为胎儿维权,不必再等到孩子出生,以免耽误了诉讼时机。《民法总则》为母亲和胎儿提供的前述“保护罩”,无疑给很多失去丈夫的孕期妇女吃了一颗“定心丸”,让她们能够安心、积极地分娩。

失能生活没保障咋办,意定监护入法助维权

生活中有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是意识清醒但身体机能、自理能力却出现问题的成年人,这些人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后往往需要监护人来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却常常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现行《民法通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界定却未能完全涵盖前述群体。《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弥补了这一漏洞,该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也就是说,成年障碍者的监护及照顾有了立法保障。可以预见,在《民法总则》实施后,一些老年人或者身体状况特殊的成年人,可以在神智清醒的情况下事先书面确定自己信赖的人作为监护人,这样确定下来的监护人就能在他们之后如果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更好地替其维权、履行监护职责,这样由当事人凭自己的意愿选定监护人可以避免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问题,可以更好地维护老年人或成年障碍者的合法权益。

《民法总则》中关于个人信息、胎儿权益和意定监护的规定涉及到每个公民,将为无数人解决后顾之忧,是法治进步的体现,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责任编辑:吴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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