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3月17日发布楼市调控升级方案之后,石家庄、郑州、广州、长沙也先后发布了对本地楼市的调控新政。近半个月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北京、石家庄、郑州、广州、长沙22个市、区、县出台了新一轮楼市调控新政。不断升温的楼市也带动了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由此产生的房屋租赁纠纷也随之增加。
案例1:
进城务工梁某向在城市居住的亲戚李某租赁空置的房屋,考虑到亲戚关系,双方口头约定租赁2年,搬进房屋6个月后的梁某又以房租太贵找到新住处为由提出搬走,李某不同意,起诉到法院要求梁某继续承租房屋并按期支付房租。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李某与梁某虽然是亲戚关系,但是双方在进行房屋租赁的时候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租赁六个月以上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话,双方的租金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此,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
案例2
进城务工梁某为了省钱,向在城中村居住的李某租赁空置的房屋,但是空置的房屋系李某私自搭建的,尚未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建。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同,约定租赁2年,但是梁某搬进房屋6个月后,李某以房租太低为由每月涨价200元,梁某不同意,愤然拿起双方签订的合同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按照原租金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李某也反诉要求梁某搬出房屋。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李某的房屋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系私自搭建尚未取得合法有效所有权属的违法建筑,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案例3
进城谋生的梁某在小吃一条街看到一家铺面转租,有一技之长的梁某就按照转租牌子上留的电话联系了店主王某,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梁某装修一个月准备开业时,李某拿着房产证及与王某的租赁合同主张自己才是铺面所有权人,并且李某与王某的租赁合同还有2个月就到期了,李某要求梁某要么向李某交租金,要么马上搬走。梁某愤而起诉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王某的合同。
法官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因为梁某向王某租赁的合同即将到期,王某与梁某签订的转租合同中,超过王某与梁某的阻力合同期限的,超过期限的部分是无效的。
案例4
进城谋生的梁某租赁了李某所有的一间铺面做生意,双方约定租期5年。在合同的第3年李某因为各种原因将该铺面进行出售,王某买来后要求梁某搬走,梁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李某签订的合同。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虽然李某已经将铺面卖给王某,但是因为梁某租赁在前,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梁某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仍是有效的,梁某仍可以依照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经营。
当然,社会上关于房屋租赁的形式多种多样,承租者或出租者遇到的实际纠纷也不仅限于以上四种情形。但是在此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储备房产租赁相关法律知识,避免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