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因宠物狗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
2015年11月26日晚,佘某带孩子在南宁市狮山公园北门“湘王府”菜馆吃饭时,在过道与被害人洪某的小狗相遇,孩子吓得哇哇大哭,佘某作势要踢小狗,为此与洪某发生口角引起矛盾,佘某难解心中怒气,纠集黄某等十余人持械到现场与洪某等人发生打斗,导致洪某、杨某、吴某等人身体不同程度的受伤,并砸坏一辆面包车的玻璃。经鉴定,洪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杨某、吴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案发后,佘某家属赔偿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
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佘佘某、黄佘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被告人佘某、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提示:从本案事实看到,本案的发生并非小狗的错,其实是作为理性动物的人在处理琐事态度上做不到理性的结果。爱狗的市民应认识到,不论自己的爱犬多温顺听话,他人难免会产生害怕心理,所以在公共场所也应该栓上绳子,在人员集中的场合,要让爱犬待在自己身边,不要放任它自己行走。如果发生他人被抓、咬,孩童被惊吓的情况,双方应积极协商,赔礼道歉,给付药费,互相谅解,以人员受伤、获刑担赔换来消解怒气终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