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原告某游乐设备公司和被告某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来到兴宁区法院,在民二庭法官及法官助理的帮助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
2015年2月和8月,原告分两次向被告提供幼儿园配套设施产品,后因部分货款未收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被告认为原告的交货验收手续有瑕疵,被告向原告购买的设施拟用于南宁某幼儿园,原告将货送到该幼儿园后,仅交给幼儿园的工作人员签收,部分货款也由该幼儿园直接付给原告,原告一直未按被告要求将相关凭证交予被告办理交货、验收的手续,故被告不同意支付剩余货款。
在向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幼儿园详细了解情况后,法官决定邀请幼儿园的法人代表余某参加该案的调解。3月27日上午,各方来到法院,刚开始谁也不肯让步,气氛剑拔弩张。法官及助理针对当事人与案件的具体情况,细心进行疏导,缓和双方矛盾,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不失时机的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调解方案,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经过近3个小时的调解,各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由余某在一个半月内将尚欠尾款及相关费用共计2.3万元付清给原告,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