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年来法治宣传的推进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多人对“诉讼时效”已不陌生。但在中国传统熟人社会中,遇到债务超期的情况时,很多人不好意思催要,一些不守信用的人反而往往利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钻孔子,此类“权益尴尬”时有发生。《民法总则》的通过,在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个人信息权保护、胎儿的部分权利能力等方面的新规定之外,也对上述“权益尴尬”有了新的制度应对。让我们跟着法官学习诉讼时效的新规定吧!
一、延长一般诉讼时效。
规定:原《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小明向小红出借3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2017年11月1日还款,但小红到期后分文未还;小明碍于情面并未追讨,至2019年12月1日才向法院起诉,小红抗辩称诉讼时效已过,小明此时就可以挺直腰杆说“根据民法总则的新规定,一般诉讼时效已经从两年改为三年,所以诉讼时效要到2020年11月1日才届满呢!”
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规定
规定:《民法总则》第19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191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两条规定相对原《民法通则》是新增条文,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权利。
举例:小明8岁时生母去世,父亲某甲同年与某乙再婚,甲乙夫妻共同养育小明3年后某甲突因病死亡,某乙虽继续抚养小明,但对小明时有殴打致伤的行为。此时,小明除可以依法寻求帮助,反对家庭暴力;也可以在小明18岁成年后向某乙提起诉讼,即使殴打行为发生在小明成年之前,诉讼时效也是自某乙对小明的法定代理终止之日才起算,所以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中止情形中计算方式的变化
规定:原《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而《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举例:小明向小红出借3万元,并在借条中约定2017年11月1日还款,但小红到期后分文未还;按《民法总则》规定,诉讼时效将于2020年11月1日届满,就在届满前3个月即2020年8月1日,小明因交通事故昏迷住院,醒来已是2020年12月1日,遂急忙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追讨借款。小红抗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此时,小明就可以拿出昏迷住院的证据,并挺直腰杆说:“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我昏迷住院无法行使权利,应属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从我醒来那天开始起算还有6个月呢!”
此外,《民法总则》还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以及诉讼时效制度不能约定排除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使我国的诉讼时效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总之,诉讼时效的制度功能主要在于维护社会公益,防治当事人“权利睡觉”,督促其从快行使权利,以阻断利益搁置之继续,加快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秩序。《民法总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延长,对建设诚信社会、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有力的推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