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节刚过,两起交通事故的五名当事人来到了五塘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焦急的陈述着他们的诉求,希望能通过诉讼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又不清楚选择谁作为起诉对象。
事情还要从发生在贵港高速公路上的两起交通事故说起。2016年4月26日杨某等五人应南宁市某花木场老板的要求到贵港市的一个工地上务工,并于当天晚上乘坐花木场老板安排的韦某所驾驶客车前往,当五人乘上车辆行驶至贵港路段时,车辆的右后轮突然爆裂,致使车辆撞上高速公路中间隔离带防护栏,该起事故造成杨某等五人受伤。事故发生后,部分伤势较轻的乘客下车摆放警示标志,其余乘客因伤势较重无法下车。而此时,由唐某驾驶的一辆轿车正急速向事故点驶来,由于唐某未能及时发现事故车辆,与韦某车辆发生追尾。交警分别对这两起交通事故作出了事故认定:韦某在第一起事故中负全责,杨某等五人不负事故责任;唐某在第二起事故中负全责,韦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由于本案出现了劳务合同与交通事故责任的竞合,这种情况下,杨某等五人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关系起诉,要么根据劳务合同关系起诉南宁市某花木场,要么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起诉肇事车主韦某和唐某,那么在种情况下,选择谁作为起诉的对象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呢?下面法官给你支招。
如果杨某等五人选择合同法律关系,即起诉南宁市某花木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不仅需要拿出证明其与花木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而且还需证明他们受到花木场指派及安排工作,并且证明伤害产生于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于杨某等人,要取得这些对自己有效的证据往往较为困难,进而导致法院对劳务关系的认定也比较困难。
而如果杨某等五人选择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即起诉肇事车主韦某和唐某,则只需要证明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在事故中受伤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而这些内容交警的出具事故认定书就可以证明,这对于杨某等人来说取证简单多了,并且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车辆保险,还可以将车辆的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受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将更容易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