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形式一般表现为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所以写下借条、借据之类的凭证需谨慎。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日至2008年12月23日,被告韦某分别向第三人仇某出具《借条》与《欠条》,载明借到仇某现金2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15000元,共计95000元。2013年6月19日,第三人仇某出具《债权转让通知》,将以上950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某公司,第三人仇某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由于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在答辩中称,被告虽然写了借条,但是第三人并没有将借条上的款项交付给被告,写下借条是为了方便提取工程款而给第三人仇某的好处费,所以无需偿还原告诉请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韦某先后七次向第三人仇某借款合计95000元,有韦某出具给第三人仇某的《借条》及《欠条》为证。经审核,该《借条》及《欠条》均为双方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书写,且载明的借贷内容明确,均注明是借到现金,而本案借款金额不大,又是分数次出借,加之第三人仇某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其现金交付本案借款并未超出常理。相反,韦某主张该《借条》金额系给第三人仇某的好处费,则只有其本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综上分析认证,韦某对其本人出具的《借条》及《欠条》反悔,并未能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及理由,故本案《借条》及《欠条》载明的借贷关系成立,而第三人仇某又将该债权有效转让给了原告,故被告应该将所借款项偿还原告。
法官提示:借条是反映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凭证,不是可以随意出具的。一旦出具借条,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贷关系,则需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