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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交强险商业险,为何车主还要赔?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7-03-01 19:02:18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市日益扩大,汽车已经成为人们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为了降低出行风险,许多车主都会选择给自己的车子买一份交通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保险,出现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以代为赔偿,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并非所有的损失保险公司都会赔偿。的哥王某的出租车2016年8月被李某的私家车碰撞,李某认为自己的车辆已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王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全部承担,保险公司赔偿修车费用之后便不再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为此诉至法院寻求帮助。近期,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使王某追回出租车停运损失。

2016年8月,王某的出租车被李某车辆碰撞,造成王某车辆受损进场维修10天,保险公司赔偿了王某修车的费用2000元,但是出租车停运造成的租金、收入损失3300元,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车主李某认为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险,的哥王某的损失并没有超过保险公司赔偿的限额,而且自己不存在逃逸等违法事宜,这些损失也应当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一直未拿到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因此形成了本案之诉。

法官经审理认为,李某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交在强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王某损失,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王某修车费2000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已经用尽,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无需再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王某主张的损失属于停运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部分损失由李某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因承保肇事车辆的商业险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但商业险合同义务而非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商业险保险赔偿责任,而根据双方订立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的停运损失不属商业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无须赔付停运损失,王某的停运损失由车主李某自行承担,因此,兴宁区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赔偿出租车停运损失3300元。

法官评析:商业险不同于交强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不分责任比例,首先在交强险财产限额、医疗费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是商业险属于合同义务并且保险公司提供的是格式条款,车主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充分考虑合同产生的后果,即使自己缴纳了保险费用,不属于保险公司特别条款不赔偿的情形,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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