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3月1日早上八点三十分,兴宁区法院3-3法庭,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公开开庭审理。与以往庭审中书记员奋力敲击键盘忙于记录的情形不同,这次书记员显得更淡定从容。本案开庭全过程以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被保存在了一张光盘内,而不再打印书面的庭审笔录。
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经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替代法庭笔录。”在本案开庭前,法官经征询当事人同意后,以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替代法庭笔录,庭审结束后当场刻制录音录像光盘,并由当事人确认封存。整个庭审过程一气呵成、节奏流畅,避免了往常法官为方便书记员记录从而刻意放慢庭审节奏的情况。
对于简单案件采取录音录像方式替代法庭笔录,不但可以解放书记员,让书记员在有限的时间里可以做更多的辅助事务,同时也节省了庭审时间,进而提升了审判效率。同时,同步录音录像将整个庭审活动真实、完整的记录下来,当事人的原话被保留下来,保证了庭审记录的真实性、客观性,庭审程序更显规范,庭审效果较好。采用此种方式并不意味着取消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在庭审中仍肩负宣布法庭纪律和法庭注意事项、全程记录法官命令、核实到庭证人身份、记录回避申请事项等重任。
参加此次庭审的当事人对兴宁区法院的这次庭审录音录像记录方式也给予了肯定评价,表示采用这种方式开展庭审,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也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能够流畅发表意见,避免了因书记员记录的需要而刻意放慢陈述的时间,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极大地提高了庭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