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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法院执行再出新招,“执前督促程序”正式上线
作者:林炜明  发布时间:2017-02-17 09:15:14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审判与执行之间的衔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目标,2月15日,兴宁法院执行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出台了“执前督促程序”,为打好执行攻坚战再添一把制度利刃。

“执前督促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启动之前,法院作出判决后,执行局在审判部门的配合下,通过送达相关执行告知书等手段,让一部分案件化解在执行程序之前,切实减轻执行案件的压力,系执行分流的工作程序。

该程序的主要内容有:一是送达执前风险告知书。经过前期的摸排工作,该院执行局根据工作实践,制作了执前风险告知书,内容包括:权利人申请执行的途径、期限;义务人履行判决的途径;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风险、后果等。该份告知书将由各审判部门在送达判决书、调解书的同时一并送达。二是设立专人跟踪判决的履行情况。执行局专门人员的工作职责一方面是对自愿履行的义务人,以“自动履行”及“提存”等方式及时接收其履行的意图,并开具收据等材料;另一方面对消极对待裁判的义务人,不定时督促其自动履行,提高判决的自动履行率。三是将当事人对执前风险告知书的认可度作为执行程序的重要参考条件。一般而言,对于执行的提前介入,当事人一般可分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并履行完毕的、自愿履行生效裁判但无法履行完毕的和无视法院生效裁判的。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将以此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分别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虽未履行完毕但有履行意向的当事人,该局将暂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审慎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进入执行程序后先行限制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穷尽执行措施,坚决打击其规避执行的行为。

“执前督促程序”的推出对攻克执行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整合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力量,集中力量解决执行难。通过“执前督促程序”,在执行和审判间搭建一条沟通渠道,执行的威慑力可以促进审判活动的开展,审判部门依照对个案纠纷的起因更为了解的天然优势,也能促进执行部门找准切入点,攻克执行案件。二是有利于执行案件繁简分流,加快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执行效率。通过“执前督促程序”,执行部门更加了解案件的繁简程度,为繁简分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三是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通过“执前督促程序”,督促部分义务人履行义务,将部分案件化解在执行之前,减少案件的基数,更有利于执行法官专注精力办理大案、要案。四是有利于打击规避执行的行为。通过“执前督促程序”,让执行部门对义务人有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可以更好地认定义务人规避执行的故意,为进一步追究其规避执行的责任,甚至追究拒执罪,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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