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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送来的情人节礼物:别让情人节变“情人劫”
作者:倪娜  发布时间:2017-02-14 16:02:47 打印 字号: | |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虐狗盛会,爱情在刚开始的时候甜蜜和恩爱总是秀不完,只可惜不是所有的有情人都能终成眷属,当爱情消逝或变味了,情人节却有可能变成“情人劫”。

在这个浪漫感性的日子里,理性的兴宁法君想用几个真实的案例,告诉你警惕设在爱情路上的“陷阱”,和在面对情感纠葛时,如何用法律保护你曾付出的“爱的代价”。

案例1

【以为是情人,却是“劫”】

小希在2016年5月在某交友网站上认识了一个“理想型男人”覃某,两人很快就陷入了爱情的漩涡,在网上甜蜜恋爱三个多月后,覃某提出和小希见面,小希本来对这次约会满怀期待,没想到这个“情人”给她的回应不是爱,而是财色兼收的“情人劫”。

9月11日,小希和覃某约在了南宁朝阳路某酒店见面,当晚两人开房入住。第二天早上,当小希醒来时,却发现自己的情人覃某早已不见踪影,不仅如此,消失不见的还有小希放在床头柜上的手机、金戒指、钱包、项链等价值四千多元的财物。小希随后报警,警察于南宁市民主路某出租屋内将覃某抓获。检察院以覃某涉嫌盗窃罪向兴宁区法院提起公诉。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依法判处覃某返还小希全部财物,并处罚金3000元,此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负刑事责任,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

法律并没有对网恋加以规定,本身网络只是提供给人们相互认识、交流的平台,法律不可能对每一种事物都进行完全具体的规范,只要没有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产生侵害,法律是不能介入感情世界的。当然也希望广大网友们,不可太轻信网络,并为此受到影响甚至欺骗,以致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2

【分手了,财产更要及时分清楚】

李小姐与邓先生原是恋人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与女方的母亲三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邓先生及李小姐母亲名下。后双方分手,协商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男方同意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由女方补偿男方部分首付款,并约定男方应积极配合女方办理该房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因邓先生原因未能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李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由女方及母亲共同所有。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所达成的财产分割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确认讼争房屋由女方及其母亲共同共有。对于房屋登记变更事项,原告李小姐亦未提出主张,经本院释明后,原告表示因住房贷款尚未偿还完毕、抵押尚未解除,在本案中不处理房屋过户登记问题。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告请求确认同居关系期间财产处理协议,经法院确认房屋由女方及其母亲共有。但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仍登记男方共有,抵押贷款关系仍为男方,因此,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处理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应同时及时处理好房屋按揭贷款关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避免后续问题对双方在购房、贷款等产生影响。

案例3

【情感纠葛之后,情债如何厘清】

张某与李女士曾经为恋人同居关系期间,女方向男方借款,并在2008年2月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到男方70000元,用某处某号房产合同抵押,还款日期2008年11月1日还清,到期不还,李某所购买的房屋属于张某所有。2010年8月起,张某在借条约定的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债务未及时清偿。李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用于抵债,另案中起诉张某搬离房屋,法院支持了李某诉讼主张。判决生效后。张某于2015年起诉李某要求偿还上述债务。李女士主张张某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被告则认为原告未能依约还款,便将借款时抵押房屋交付给原告管理使用作为抵偿债务,被告多次要求过户但被拒绝,主张还债未超时效,双方对此存在极大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于2010年8月起居住上述房屋,并主张按双方借条约定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作为清偿债务,房屋未按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未产生债务清偿法律效力,原告的上述行为属于向被告主张清偿债务的方式,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原告的上述权利主张的行为持续至2015年8月,被告另案起诉原告要求搬离讼争房屋,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

【法官提醒】

该案件因同居期间的债务未及时处理产生两起诉讼纠纷。男方以债务清偿为由使用女方房屋,而女方起诉男方搬离居住房屋。债务到期后未及时主张清偿债务,导致双方均向法院起诉,纠葛不断。债权人亦因债务未及时主张有可能因诉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权利无法获得保障。

以上就是小编用真实案例认真地和你“谈情说爱”,

但愿你们都有情人,没有“劫”,

收获美好圆满的爱情,

情人节快乐!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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