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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被水泡,物业公司维修后有权追偿
作者:李寒  发布时间:2017-01-26 08:27:42 打印 字号: | |
  南宁市一小区物业公司维修了被水泡的电梯后,将业主李某告上法院。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2016年6月某天凌晨,原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进行例行巡查时发现业主李某家水管破裂,漏水流出门外进入电梯,导致电梯损坏停止运行,物业公司多次与业主李某沟通协商电梯修复事宜,但被告态度消极,拒绝承担电梯维修费用。物业公司为了不影响其他业主的出行,只好先行垫付电梯维修费用,协调电梯公司对损坏电梯进行修复,共花费了维修费7853元。物业公司维修后多次找业主李某协商电梯维修费用问题,但业主李某态度消极,拒绝协商。物业公司遂将业主李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已经垫付的电梯维修费用。

被告业主李某答辩称:原告物业公司不是电梯所有人,不是案件的适格主体;原告物业公司没有直接证明被告李某家里的水流到损坏电梯,是有人故意陷害;原告物业公司未经被告同意聘请维修工有悖公正,对维修费用不予认可。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系被告李某所在小区选聘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的物业公司,对物业公用部位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原告作为小区业主授权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对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电梯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故原告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提起诉讼,主体适格。原告提交的广西公安机关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记载被告李某因家中漏水报警及现场情况,原告提交的现场照片则显示有部分积水溢出侯梯厅,结合电梯公司出具的电梯维修证明,可以证实电梯出现故障系被告李某家中积水流入电梯井所致。被告李某辩称有人故意陷害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对此没有采信。原告物业公司通过公示栏张贴告示、邮寄律师函等方式向被告李某主张维修事宜,但被告李某仍未对该电梯进行维修,原告物业公司及时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符合共同使用该电梯业主的合法权益。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业主李某支付原告物业公司垫付的电梯维修费785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理评析:物业公司作为整个小区选聘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的机构,对物业公用部位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对物业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职责。原告物业公司作为小区业主授权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对其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电梯具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本案中因李某家中的积水流出导致电梯损坏,物业公司作为电梯管理方有义务排除安全隐患,即把电梯维修好。而李某虽不是故意为之,但确因李某家水管破裂导致电梯损坏,应该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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