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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货款引纠纷,一纸诉讼获公道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7-01-23 17:51:25 打印 字号: | |
  顾某真是有苦难言,自己好心为雇主林某垫付货款,向林某追回垫付货款及拖欠工资时竟换来林某置之不理。幸好有兴宁区法院的法官通过细致审查查明事实真相,让顾某为自己讨回了公道。近期,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林某支付拖欠顾某的劳务报酬、垫付的机械设备款及逾期支付利息。 

原告顾某以林某拖欠其劳动报酬及垫付机械设备款将林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向原告偿还劳务报酬、垫付的机械设备款5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顾某在起诉理由中称,被告林某于2009年10月20日聘请原告顾某为私人助理,24小时待命,为被告处理私人事务,月薪5000元/月,聘任期间原告为被告垫付多笔机械款共计608000元,被告一直未支付工资,只支付部分原告为其垫付的机械设备款,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3万元,双方约定2016年5月20日之前支付完毕,后来对方分文未还,因此形成了本案之诉。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向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还款协议》、收据及原告帮被告林某垫付机械设备款的银行流水为据,主张被告林某支付工资及垫付的机械设备款,虽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林某未出庭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但是结合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还款协议及银行流水,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就劳务关系、垫付机械款达成合意、在被告林某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相反情况下,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并未约定逾期支付工资及垫付款的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四倍利息损失不予认可,因此,兴宁区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林某向原告偿还劳务报酬、垫付的机械设备款53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评析: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应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而本案中原告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劳务关系及垫付机械设备款作出过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意,并且原告也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流水提被告向案外人交付的了款项,因此,原、被告之间就劳务关系及垫付机械款形成合同关系。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依据劳务关系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及垫付机械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支持。所以,当事人在从事相关民事活动时,应注意与对方签订相关的合同及保留相关的支付凭证,如果发现对方不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可以凭合同及支付凭证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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