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兴宁区法院不断突出特色司法服务的针对性、创新性,在该院集中开展的“暖企”行动中,成功化解了一起涉大型企业纠纷,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了对大型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促进升级转型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等多重目标,获取多方共赢的叠加效应。
1日12日下午,兴宁区法院法官上门服务,通过调解方式成功解决了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与挂靠车主韦某的大货车管理合同纠纷,这样既减轻了车主诉累,又让该大型货运企业在经营风险防控和落实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工作中掌握了主动,为其今后转型升级,实现新发展吃下了“定心丸”。
2014年4月,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与被告韦某签订了《车辆管理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韦某自愿将其所有的大货车以原告名义登记上户及经营,并委托原告按季度代其缴纳交通规费、税费。
但从2015年起,国家陆续出台一系列旨在实现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调整政策,要求在2017年初全面淘汰“黄标车”(即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排放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因被告韦某所有的大货车属于必须淘汰的“黄标车”范畴,2017年以后无法继续合法上路经营,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遂于2017年1月11日将被告韦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管理合同》。
兴宁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当前受国家汽车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影响,“黄标”大货车保有量大,同类型纠纷将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大量出现。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主办人梁荣军法官与其办案团队成员决定采取上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面对这样一个与众多车主息息相关的南宁市大型货运企业,主办人梁荣军法官首先做的事情就是详细研读国家汽车产业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并对相关企业的经营和车辆保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通过研读相关政策和实地走访调查研究,梁荣军法官及其办案团队成员细化了调解方案,迅速归纳出本案以及今后类似案件化解的要点:一是国家淘汰“黄标车”的产业政策具有强制性。这样,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无法规避,原告诉求合法合理,解除双方以及今后类似的《车辆管理合同》关系不可避免,故原有合同已无继续实施的法律依据和现实基础。二是大货车经营利润可观,被告韦某不愿放弃继续经营和解除合同,如必须解除希望获得违约赔偿。如继续僵持,被告韦某可能会提出反诉,造成案件审理周期过长。三是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管理的“黄标车”车主与实际驾驶员不一致的情况较多,原告难以时刻掌握车主情况,且缺乏激励措施,协商解除合同困难较多,需要法院提前介入,建立协调化解机制;四是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目前管理的“黄标车”数量大,眼前临近春节,如果原告继续采取诉讼途径解除“黄标车”管理合同关系,极易引起被告群体性抵制的情况,进而出现影响城区社会稳定的因素。
针对以上案件要点,梁荣军法官及其团队成员制定出完善的纠纷化解方案,具体如下:一是积极做被告韦某思想工作,为其全面解读国家全面淘汰“黄标车”落后产能政策。由于被告对淘汰补贴标准较为满意,能够接受解除结果,这就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被告韦某目前居住在桂林某县,往返南宁市路途遥远,考虑到其愿意接受法院调解,决定为被告韦某提供代为缴纳诉讼费用的便民服务,由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交至法院,从而减轻被告韦某诉累。三是建立类似纠纷协调机制。提出原告南宁市某大型货运公司安排专人负责与法院立案庭联系,保持沟通顺畅,确保法院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原告保有的“黄标车”数量及其车主情况,让今后类似的纠纷得到快速化解。
随着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落款,这起因国家汽车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车辆管理合同解除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