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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走出三重门,吹响基本解决执行难“冲锋号”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7-01-11 17:50:52 打印 字号: | |
  基本解决执行难,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所作出的司法承诺。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司法战役中,兴宁区法院不断创新执行机制,以义不容辞的责任感和舍我其谁的气魄,走出困扰执行难的三重门,吹响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冲锋号,为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了有益的司法实践。

第一重门:财产之门。财产调查是执行案件的根基,强化财产调查手段,充分发挥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功能,是解决执行难的前提。为全面、准确、快速的调查清楚被执行人的财产,兴宁区法院以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为中心,在执行案件登记受理后,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即时对被执行人进行点对点、总对总查控,全方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对现行查控系统未能准确查询到的房产、土地、车辆信息,安排执行查控专员在执行立案后三日内即到房产局、国土局、车管所进行现场查询,以最快的时间完成“四查”工作。同时,为提高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参与度和认同感,该院还依法向代理律师发放调查令,让当事人也全面参与到财产调查的过程当中,让当事人更加客观地认同财产调查结果。对于经过“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即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出悬赏公告,利用社会资源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所有的车辆下落不明的,与公安机关建立起联动机制,通过公安机关的情报系统和天网系统搜索被执行人及其车辆的踪迹。通过财产之门,建立起被执行人财产的数据库,用数据说话,让财产调查结果更加具有公信力,也打断了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现象。

第二重门:反规避执行之门。加大对规避执行和拒不执行的打击力度,是解决执行难的必然要求。在实际执行当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的现象屡见不鲜,规避执行成为破解执行难路上不折不扣的拦路虎。在反规避执行方面,该院一是充分发挥财产报告制度的功能,通过被执行人财产数据库与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进行逐一比对,能够发现被执行人瞒报、少报、谎报财产的情况,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拘留或者罚款;二是充分发挥限制高消费令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的作用,对发现有规避执行和拒不执行的,利用限制高消费和信用惩戒给其带上“紧箍咒”,不断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三是充分发挥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威慑力,仅2016年,该院就依法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6件8人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其中8人均被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不同程度的强制措施,3人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被处以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对那些企图和妄想继续规避执行的老赖,起到了敲山震虎的威慑力。

第三重门:监督之门。兴宁区法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在规范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中的作用,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开展执行工作的重要政治保障,全力以赴地做好纪检监察工作,为执行工作保驾护航。2016年,该院共收执行案1852件,执结1672件,结案率超过90%,执结标的6亿多元,没有发生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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