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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时代,法官教你如何实现“我的房子我做主”
作者:王林  发布时间:2017-01-09 17:02:19 打印 字号: | |
  高房价时代,由于一些购房者对物权法、合同法关于房屋权属登记及转移的规定缺乏认知,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导致购房者在房屋交易当中付出“钱房两空”的惨重代价,不仅房子没拿到,购房款也追不回来。

2016年,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共受理购房者异议案件9件,其中有5件被驳回异议,驳回异议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征:一、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未对房屋的权利负担进行查档核实;二、未实际交付房屋;三、付款方式多为分期分期付款,未全部支付购房款,且未妥善保留付款凭证;四、未办理过户登记。

为降低房屋交易存在的法律风险,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兴宁区人民法院根据审查购房者对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案件的特征,教你如何在房屋交易当中实现“我的房子我做主”。一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要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查询该房屋的档案,核实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有无设置有抵押登记以及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如果明知房屋被司法机关查封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绝对不受法律保护的;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无论是否办理过户登记都要及时要交付房屋,即使已全部支付购房款但未实际占有和管理房屋也不受法律保护;三、妥善保留付款凭证,购房者若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已实际交付购房款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四、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若对方不配合办理过户登记,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因自身原因导致房屋未能过户的将不受法律保护。

附相关法律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责任编辑:陆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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