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民营经济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重大方针的重要体现,不仅有利于稳增长、保就业,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新经济成长、推动发展升级的重要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兴宁法院从审判实际出发,结合辖区企业特点,切实抓好涉民间投资民商事审判工作。
第一,灵活妥善处理金融借款纠纷,积极盘活“僵尸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比较困难,资金周转一旦不顺畅,容易引发债务危机。对此,兴宁法院灵活运用调解手段,帮助辖区企业度过难关。2016年,兴宁区法院合并审理了辖区某企业涉案标的额合计逾3000万元的四个金融借贷案件,为这个经营已经陷入困局的“僵尸企业”打开了一条生路。被告企业主营建筑材料贸易,在同一授信协议项下向原告某商业银行多次借款,在借款后近两年的时间内一直按期还款,后因市场行情下行,受买方拖欠货款的影响,该企业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企业经营陷入僵局。原告遂分别就四笔借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企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主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四个案件存在几个特点:一是四笔借款均基于同一授信协议而发生,合并调解更有利于整合债务;二是作为担保物的厂房拍卖价格可能偏低,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三是在被告企业已经周转失灵的情况下,若判决其一次性清偿这笔大额债务并拍卖其厂房,不仅会使企业资产大量减少、陷入资不抵债的财务危机,更可能导致企业完全停产,彻底丧失生存能力,直接判决无异于将企业推向破产,其影响力将波及该企业的其他债权人和企业职工,引起社会动荡。基于此,主办法官决定将调解作为庭前准备工作的主攻方向。在法官的努力下,被告明确表达了还款的诚意,原告商业银行也高度重视,分行行长亲自出庭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近6个小时的协商,达成长达13页的调解协议,既避免了一次性解押给债权人造成的风险,又能够让被告在诚信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的过程中逐步盘活资产。。这一调解及时挽救了被告企业,同时也促进了辖区经济的良性发展。
第二,正确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畅通股权转让渠道,依法保障各类投资主体退出公司的权利。2016年,兴宁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1000多万元标的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原告黄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第三人公司51%的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照协议先支付给被告510万元转让款即定金,然而,由于被告的股权已经被另一个法院查封,未能按照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未将该事实告知原告已经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500万元及返还原告多付的10万元,共计1010万元。同时原告还申请了财产保全,轮候查封被告的股权。主办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发现,双方其实仍然想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但是被告存在资金困难,如果解除协议,被告并无足够资产可供执行。若股权转让可以顺利进行,被告获得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对被告公司的继续运行无疑有极大帮助。于是,主办法官积极主动联系查封被告股权的法院,了解被告是由于什么原因被查封股权,并且与相应的主办人商讨,如何能将被告的股权解封,然后将股权变更登记到原告名下。经过多方联合助力,原告同意代被告清偿其与案外人的债务,清偿的价款作为原告的股权转让款,同时,主办法官与本院办理查封被告股权的主办人、外院办理查封被告股权的主办人连夜赶到几百公里外的县城,同时将被告股权解封后,原、被告立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至此,该股权转让纠纷得以顺利调解,被告也顺利走出了资金困境,为其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第三,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了能够尽最大的可能实现债权,当事人在起诉公司的时候一般都会把在借条、合同上签字的股东列为被告来共同承担责任,此时,就要分清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例如,2014年1月,被告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所欠货款的金额及还款时间。被告一股东在欠款人处签字,落款加盖被告公司销售部公章。2014年4月,被告公司就同一笔货款又出具一份《欠条》,修改了上一张欠条的还款时间,此次被告另一股东在欠款人处签字,落款加盖被告公司合同章。原告因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而将被告公司及签字的两股东告上法庭,请求三被告共同还清欠款。主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二者之间的买卖关系有《欠条》为证,而且原告自认其供货是供给被告公司,因此,该买卖关系发生在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两股东虽在《欠条》的欠款人处签字,但该《欠条》已明确写明欠款主体是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也盖章确认,故股东签字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或受委托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故该货款应由被告公司支付。股东与公司人格是相互独立的,财产也应该各自独立,只有正确区分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才能真正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依法妥善审理融资纠纷案件,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某租赁有限公司是辖区内一家专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服务的公司,近三年来,该公司客户的违约率越来越高,到兴宁区法院起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消除商家与客户双方的矛盾隐患,提高进入诉讼程序后的案件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法官对该企业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司法建议。在给出司法建议之后,该公司在经营方面的法律漏洞得到了相应的弥补,为其今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针对此类企业经营方面的法律漏洞,该院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深入了解辖区中小企业生产、管理和经营状况,并建立长期联络制度,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建议。该举措不仅得到辖区内中小企业的大力支持与认可,也让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对法院的司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进一步拓宽法院听取民意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