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上午,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张村坡的韦某英一大早便来到兴宁区法院,将一面印着“人民好法官,秉公执法”的锦旗送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办公室,并紧紧握着法官的手连声道谢,话语中表达着深深的感激之情。
原来,1982年分田到户时,原告覃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三塘镇四塘社区张村的马浪(地名)分到的土地与被告的土地相邻,现均已在地上起有房屋。自1982年以来,原告四户人家一直在被告家边的小路上通行,该小路是原告四户人家通行至张村乡村公路的唯一便捷通道,但被告2012年建新房时起围墙、设置栅栏强行将该小路拦住,导致原告四户人家无法通行。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告的侵权,原告覃某成等人诉诸法院。
被告覃某照、韦某英辩称:四塘社区张村坡4队马浪(地名)土地在1982年土地承包时是一片旱地,1997年第二次土地承包时还是一片旱地,各承包户地界以田埂为界,历史上被告承包地旁,没有小路专让人、畜、车通行,马浪(地名)这片土地四周开阔,各承包户从四周都可以进入自己承包地进行耕种。且2003年被告覃某照、韦某英取得邕宁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四塘镇四塘村张村坡建房,建房时需要和北面覃尚月已建好房屋对平,整齐四正。被告覃某照、韦某英建的围墙是在自己的承包地上,没有占用他人的耕地,与相邻的覃某贤户之间大家共同留有一条约一米宽的通道,这条通道所占用的土地以前并不是小路,而是承包户之间地界田埂,双方建房建墙时也让出一部份土地而形成的通道。原告可以通过此处进出,没有理由强迫被告拆墙让路。希望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兴宁区法院受案后,为保障原、被告的正常生活,减少邻里纠纷,主办法官立即赶赴实地勘察现场,耐心倾听双方诉求,并多次邀请村委会共同做矛盾化解工作。在审理该案时,该院主办法官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经与当地村委多次联动确认,对当事人争议焦点进行了反复实地考察。
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覃某照、韦某英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建造了自己的房屋,两被告对其房屋享有相应的权利。因原、被告所建造的房屋相邻,而四原告在庭审过程中主张其诉讼请求只要求必要的通行权。由于本案中原告要求通行的小路属于被告的承包地,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争议的道路通行未签订相关的地役权合同,四原告也否认曾经与两被告达成过口头或书面的用地协议,因而被告主张本案应为地役权纠纷的理由不成立,本案应为相邻关系纠纷,而非地役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虽然原告方的土地和所建造的房屋与被告的土地和所建造的房屋相邻,但因原告所建造的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取得相关权利证书,故原告的房屋并非法律上的合法建筑物,其主张权利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且由于位于被告覃某照、韦某英房屋旁约2米宽小路土地属于两被告的承包土地,两被告将小路封闭的行为虽给四原告造成了一定的进出困难,但未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两被告所搭建的围墙是否属于违章搭建、应否拆除的问题,应由有关的职能部门解决和处理。最终依法作出判决。
主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不辞劳苦深入纠纷,多次实地勘察现场、调查取证,并且多次在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做法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为了表示感谢,就制作这样一面锦旗送给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