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8日,被告人余某因犯诈骗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2010年8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余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黎某后,以与被害人黎某谈恋爱为由取得黎某的信任,之后多次以生意资金周转有问题、家里装修房子需要钱等虚构的名目多次骗取被害人黎某现金。其中可认定的是,2010年9月21日当天,黎某被余某骗取人民币500元。
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被告人余某又通过网络与被害人陆某认识后,并以与被害人陆某谈恋爱为名取得陆某的信任,之后多次虚构亲属生病住院没钱、装修没钱、生意资金无法周转等名目或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人民币75000元。
2011年10月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余某再次通过网络与被害人罗某认识,之后以与被害人罗某谈恋爱为名取得罗某对其的信任,多次旧房改造或者以儿子出车祸无钱赔偿等名目,或以其他事由需要借款的名义,以转账汇款和现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罗某人民币120000元。
基于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骗取的财物合计为195500元,兴宁区法院根据已认定的诈骗数额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网络的虚拟世界有着各式各样的人,很多犯罪分子往往隐藏在网络深处,时刻寻找犯罪的机会,网络成为他们进行犯罪最喜欢利用的工具。因此,在网络上交友的女性要时刻提高警惕,对于认识不够或不了解的人不能轻易给予财物或透露个人信息,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财产安全,避免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