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午,兴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集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三起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李某某三人在饮酒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血液酒精浓度检测,上述三人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定量均超出80mg/100ml。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该事故赔偿部分已处理完毕。另二人被交警部门查获,未造成人员损伤。
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三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三名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上述三人当庭宣判,三人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也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如果醉酒驾车的同时,存在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严重醉酒、拒不配合交警检查等情况的,将被从重处罚。如果血液酒精不满80毫克/100毫升,但是达到2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将被处以1000-2000元罚款,并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据有关专家介绍,饮入一杯啤酒后,人体的血液酒精含量即可达到20毫克/100毫升。新年将至,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为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过一个安静祥和的新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