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打官司、参加诉讼活动已是寻常百姓的寻常事务。而经过国家多年大力的普法教育,人们普遍都知道:打官司两审终审——也就是案件经过二审的判决和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必须遵守和执行。
那么案件经过二审的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败诉的一方就没有办法挽回了吗?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2012年初,王某甲、张某和王某乙三人经协商,共同租地办起了一个养殖场,但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此后因经营不善,养殖场出现亏损,张某在未经王某甲、王某乙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拿走卖鸡款。王某甲经多次向张某追要卖鸡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合伙的卖鸡款。诉讼过程中,张某否认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因王某甲、张某和王某乙三人未签订有书面的合伙协议,该案经原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三人不存在合伙关系,驳回了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王某甲的起诉经过二审终审,已经败诉。但王某甲坚持认为三人之间是存在合伙关系的,于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上级法院受理王某甲的再审申请后,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遂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法院经再审审理,综合案件的证据和事实,认为王某甲、张某和王某乙三人虽未签订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但三人之间的关系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证明三人有合伙关系,因此认定三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遂判决张某返还部分卖鸡款。
王某甲经原一、二审判决败诉后,再经过再审判决后获得胜诉,这其中的缘由,法官如是告诉你: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但如果经过二审判决和裁定的案件确有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进行监督和改判。
何谓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
那么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都有哪些呢?有以下三种:
一、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当事人申请提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看了上面的案例,还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应该很清楚了:如果你的官司已经经过一审或者二审的判决或裁定最终败诉了,但你认为自己确实有理,而且又有充分的证据,那么还有再审的途径可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