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最近经历了一场“飞来横诉”,自己莫名就被传唤到法庭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被告,真心感觉比窦娥还冤。幸好有兴宁区法院的法官通过细致审查辨出了事实真伪,让黄某为自己讨回了公道。12月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要求黄某支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以一张向黄某的银行卡转账3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将黄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黄某向原告偿还借款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王某在起诉理由中称,自己和黄某经人介绍认识,因黄某做生意资金紧张,自己便应黄某要求借给她3万元,后来对方分文未还。然而,案情在庭审中出现了反转。开庭时,被告黄某陈述她并不认识王某,虽然王某所称用于接收借款的银行卡确是以自己的名字开户,但该卡数年前就不在自己手上使用了,对于黄某的这番陈述,王某并未否认。法官经反复细致调查后得知,涉案银行卡实际上一直由黄某的前夫陈某保管使用,遂向案外人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随后,案情逐渐明了,原来,被告黄某虽然早在17年前就与陈某离婚,却将自己的银行卡落在了陈某处,原先她是让陈某持该卡帮交物业费,后来卡没取回来就由着陈某使用了。2013年11月,由王某用ATM机将3万元存入了陈某持有的以黄某名字开户的涉案银行卡内,之后形成了本案之诉。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以3万元银行存款交易凭证为据,主张将该款出借给了被告黄某并诉请对方还款,而被告黄某则主张涉案3万元实际上是王某与案外人陈某之间因其他经济纠纷产生的款项,被告本人并不认识原告而且从未向其提出过借款要求,而原告王某在诉讼中也承认涉案3万元是向案外人陈某交付的;结合转款发生时黄某和陈某已经离婚的情况以及本案中当事人没有订立借条、原告王某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就3万元达成借款合意的情况,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
法官评析: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当事人之间应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合意,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就涉案3万元作出过借款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了合意,并且原告也自认涉案3万元其实是向案外人交付的款项,因此,原、被告之间就3万元借款并未形成合同关系。法官提示,当事人在履行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合同关系时,应注意看清接受履行的相对方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相对方一致,如果出现签订合同或者借条的人与接受价款的人可能不相符合的情况,务必要在履行义务前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而出借账户的一方也要小心一不留神“惹祸上身”,不要轻易把自己的账户出借给别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