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的一男子刘某在法院诉前保全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被扣押的车辆。
2016年8月6日,受害人刘某驾驶电动车途经南宁市兴宁区望州路路段时,被黄某驾驶的小轿车撞伤。经住院治疗,受害人刘某共花去13万多元医药费。发生事故后,肇事司机黄某不仅拒绝支付受害人刘某的医药费,而且将手机停机玩“人间消失”,躲避受害人刘某。2016年10月11日,刘某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法院扣押黄某的事故车辆,并提供了担保。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于当天作出裁定,扣押了黄某的小轿车。
在黄某的小轿车被扣押后,刘某却迟迟不提起诉讼或提出仲裁。2016年11月11日,在法院裁定扣押黄某的小轿车一个月后,法院依法解除了对黄某的小轿车的扣押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刘某在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0日内,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申请仲裁。为此,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了对黄某的小轿车的扣押措施。
法官在此提醒,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主要是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防止今后判决难以执行。如果申请人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超过法定期间既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因此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无疑将会对今后的维权增加一定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