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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三人共同抢夺诈骗一审判决齐进班房
作者:覃芳  发布时间:2016-12-07 17:13:46 打印 字号: | |
  • 柳某手持抢来的30万元赃款拍照“留念”
  • 柳某手持抢来的30万元赃款拍照“留念”
  2016年12月7日,兴宁区法院向一对共同参与实施抢夺、诈骗犯罪的母子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母亲本案被告人李月金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大儿子本案被告人柳宝因犯抢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2013年8月5日,被害人孙某经付某某的女子介绍,由重庆市来到南宁市商谈兑换美金事宜。期间,通过付某某的朋友吴某某的介绍,被害人孙某结识了南宁市双定镇的一名叫梁某某的男子,随后通过梁某某的介绍,结识了宾阳县思陇镇的被告人李月金和一名化名为“阿六”(另案处理)的男子。李月金和“阿六”自称持有美元真币,并邀请孙某等人到宾阳县思陇镇昆仑村委安马村兑换美元。2013年8月8日18时许,被害人孙某与付某某等五人携带人民币现金至思陇镇昆仑村委安马村的一间民房内,欲与“阿六”和李月金兑换美元。期间,柳贵在其母亲李月金的安排下,将所谓装有美元的箱子搬到宅内的祭台上,与孙某携带的装有人民币现金的背包放在一起。随后李月金、“阿六”以兑换美元需要祭祀、拜神为由,让孙某等人烧纸钱,并趁孙某等人不备,“阿六”与柳贵将孙某等人装有现金的背包抢走。事后,柳贵分得30万元。

2015年4月份,被害人朱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月金。2015年6月9日,朱某某与证人朱某、陈某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镇与李月金见面,李月金将朱某某等人带到昆仑镇附近的六域坡的一间旧房屋,被告人柳宝及一名当地的男子向朱某某等人出示了100张2003年版的真美元,李月金与朱某某等人约定第二天进行美元兑换。为此,朱某某到宾阳县领取现金19万元。2015年6月10日中午时分,被告人李月金借口有事到不了现场,让朱某某三人到前一天的地点兑换美金,朱某某带着装有现金的旅行袋与证人朱某到前一天的民房处,见到被告人柳宝及另一名男子,朱某某将装有现金的旅行袋放在一张圆台上,柳宝及另一名男子要求朱某某等人按当地风俗拜祭祖先,在燃放鞭炮及拜祭过程中,柳宝一手推开朱某某并乘朱某某等人不备将装有现金的旅行袋抢走。

2015年9月17日,被害人吕某某与证人高某来到南宁,次日上午11时许,吕某某、高某与介绍人欧某到宾阳县思陇镇见到李某(另案处理),李某拿出1万元美金给吕某某确认,双方商定1美元兑换6元人民币,并约定第二天交易。而后,高某到农业银行代吕某某取款15万元。9月19日上午,高某再次到农业银行代吕某某取款15万元,随后,吕某某、高某跟随李某至南宁市昆仑镇九塘社区的一个村庄,见到自称为李某弟弟的被告人柳宝,柳宝与李某将吕某某、高某带入一间平房大厅,并将吕某某带来的现金装入一个蛇皮袋,李某要求吕某某点香祭拜先人,并提出由其一个人拿吕某某的30万现金给其爷爷看,李某将装有现金的蛇皮袋拿走后20分钟左右,柳宝亦乘机逃离现场。

被告人李月金的小儿子是第一起犯罪事实中的其中一名罪犯柳贵,柳贵在参与实施第一起抢夺犯罪后手持抢来的30万元赃款拍照“留念”,其手持赃款拍照的照片成为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柳贵也因该起抢夺罪被宾阳县法院于2014年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至此,李月金母子三人均因犯抢夺罪、诈骗罪或数罪并罚被科以重刑。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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