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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
作者:梁鹏飞  发布时间:2016-11-25 18:57:42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会时难免一起饮酒,如果饭局后朋友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其他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1124日,兴宁区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需引起大家的注意。

2016720晚,原告的亲属李某与被告黄某、杨某一起喝酒。酒后李某驾驶电动车回家,途径南宁市白沙大桥时,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大桥护栏发生刮碰,导致李某摔落在桥下桃源路路面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醉酒驾驶并超速,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认为,李某虽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由于共同喝酒者黄某与杨某在李某酒后未能妥善照顾,任由其骑电动车回家,最终导致李某死亡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原告称南宁市白沙大桥的引桥护栏高度未能达到国家标准,导致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与大桥护栏发生刮碰,使得李某摔落至桥下并死亡。因此原告认为白沙大桥的组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管理单位,均因对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的亲属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杨某、白沙大桥的组建单位、设计单位以及管理单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约317401元。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相关的法律责任还待法官厘定。

法官提醒:我国有“无酒不成席”的民间习俗,就喝酒本身而言,是不受法律规制的情谊行为。可是开车需谨慎,酒后莫开车的道理人尽皆知,但是共同喝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喝酒人伤亡的案例频频发生,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往往将痛苦的怒火转向共同喝酒者。原本的亲朋好友对簿公堂。还望广大人民群众深以为戒,珍爱生命,珍惜生活。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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