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自称是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张某来到兴宁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递交一份离婚纠纷的诉讼材料。立案法官审核材料时发现:该“诉讼代理人”没有携带律师执业证,且出具的起诉状诉讼请求不明确、授权委托书没有盖章、律师事务所函也极不规范。在法官询问后,张某辩解其正在申请换发新的执业证,并认为法官指出的问题是鸡蛋里挑骨头,是在故意刁难诉讼代理人,为此在诉讼服务大厅大吵大闹。法官为查证疑点,通过电话咨询起诉人及上网搜索重庆某律师事务所的网站,了解到起诉人确实委托该所一名张姓律师代为起诉,但是网站上公布的该张姓律师的照片跟前来立案的张某并非同一人。于是法官打电话到该律所,了解到该所张姓律师并未申请换发新的律师执业证。由此,立案法官判定面前的张某系假律师。
假律师张某见事情败露,便主动承认错误。张某称其与张姓律师系同名同姓,远在重庆的张姓律师便委托他充当自己的替身前往法院办理诉讼事宜,没有想到被法官慧眼识破。因为假律师的代理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法官当面对其造假行为进行训诫。
假律师张某冒充律师身份的行为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在这里,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委托律师从事诉讼活动时,注意甄别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以免上当受骗。同时,也提醒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手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否则一旦有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等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或者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将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