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拖欠工程款多年的纠纷案件,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好评。
原告南宁市某公司与两被告即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及某协会于2007年3月16日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某协会作为建设方\广西某公司作为出资方共同将工程承包给原告,由原告承包建设南宁市伊斯兰清真寺大厦工程。工程完工后, 2009年10月28日,原告向广西某公司发出《关于南宁市伊斯兰大厦工程结算的函》。2009年11月11日,广西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原告处借取部分图纸及竣工资料。因原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被告广西某公司遂拒绝与原告结算和付款,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被告应诉后,则提起反诉,要求原告交付完整的竣工资料并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因原告在承包施工过程中,经两被告的同意产生了工程量的增减,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相关工程造价鉴定部门对原告所做的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了造价鉴定,并据此作出了判决.但原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该案因工程造价鉴定的标准等问题,被发回重审.在重审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需重新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但原告南宁某公司坚持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双方矛盾不断加深。
因该案的工程款拖欠历时太久,原告虽意见很大,但却不愿意按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工程造价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如简单的以举证不能的判案规则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势必会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为此,主办人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释法明理,反复进行疏通、劝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减少部分工程款并协助被告方办理竣工备案,被告则同意支付工程款,并撤回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一起历时七年的拖欠工程款纠纷,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案件的审理结果获得了当事人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