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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父母维系亲情
莫等事后抱憾终身
作者:潘俊秀  发布时间:2016-11-23 16:33:35 打印 字号: | |

感恩节是一个古老的节日,旨在感谢生命中遇到的一些人和事。父母是赐予我们生命的人,也是我们在世间最先遇到的、给予我们庇护最多的人。感恩节这天我们很自然地会想到感恩父母,而感恩父母首先要做的就是满足父母对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在兴宁区法院审结的诸多家事纠纷案件中,有2件赡养费纠纷案的处理最能体现司法审判工作对中华传统文化感恩父母、孝顺双亲价值观的弘扬,值此感恩节来临之际与众分享。

案例一:南宁三塘镇某村村民潘某与陆某生育有潘某顺、潘某进、潘某殿、潘某晚、潘某妹五子女。十几年前,潘某与陆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五子女对潘某一直存有积怨。2013年,年过六旬的潘某因生活困难、疾病缠身向五子女索要生活费及医药费未果,将子女告上法庭。兴宁区法院经审理于同年9月判决潘某前述五子女每月向其支付赡养费120元。判决生效后,潘某的子女并未自动履行,潘某遂申请执行,兴宁区法院亦依法将执行到的赡养费交至潘某手中,这样的执行至今仍在进行。

案例二:南宁五塘镇某村滕大爷因儿子小军不尽赡养义务而诉至兴宁区法院。20092月,经该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小军于每年3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滕大爷给付大米108斤、食用油6斤、盐3斤、衣服1套、解放鞋1对、凉鞋1对。调解书生效后,小军并未实际履行,兴宁区法院遂依滕大爷申请对该案强制执行,每年均派执行法官寻找被告将前述物资落实,这样的执行至今仍未中断。

以上都是法律关系比较简单的赡养费纠纷案,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在当前的农村社会中,有些老人主要倚靠子女来赡养,但在生活成本增加及道德失范的情况下,并不是每个子女都愿意主动赡养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保护了弱势父母的基本生存权益,为诉讼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提供了依据。在子女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时,法院依法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并执行是对中华传统文化中感恩父母、孝顺父母价值观的坚定维护,也在一定程度上维系了父母与子女的亲情。

  

在赡养费纠纷案中,作为子女的被告固然拥有抗辩权利,但在行使这项权利前,子女要清楚,一旦与父母对簿公堂,亲情就受到挑战,父母的心也会因此受到创伤,毕竟与物质赡养相比,精神赡养也是一样重要。龙应台的《目送》中有一段话很触人心——“所谓父母子女一场,只不过意味着,你和他的缘分就是今生今世不断地目送他的背影渐行渐远。你站在小路的这一端,看着他逐渐消失在小路转弯的地方,而且,他用背影默默告诉你,不必追。”对照现实,父母给予儿女生命,为儿女提供庇护,充当儿女人生路上的明灯,而大多数父母对这一切都不求回报。在年复一年的无偿付出中,父母逐渐年迈,慢慢地会越来越依赖子女的照料和陪伴,从对等原则来看,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也应当是不求回报的。身为子女,应多多体谅父母的艰辛和不易,感念父母生养的恩情,这样的感恩不是仅挂在嘴边的一句感谢,也不是在只感恩节这天送一份礼物,更不单是一次物质上的回报,而要在物质和精神上都给予父母足够的关注。只有子女主动回应父母的需求,亲情才能够得到很好的维系,才不至于等到“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发生而抱憾终身。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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