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观何事】
2016年11月18日上午,兴宁区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引来办事群众的围观。原来,在兴宁区法院近期判决的5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案涉原告兴宁区三塘镇某村某坡5户30名村民,选派了4名代表,向兴宁区法院以及案件主办法官赠送锦旗,盛赞兴宁区法院“秉公执法,勤政为民”,主办法官“公正执法,清正廉洁”。审委会专职委员陈燕洪代表兴宁区法院受赠锦旗,与主办法官陈龙江共同向村民的信任和认可表示由衷感谢。
【权证难有,有苦难言】
该批案件中,5户原告所在的三塘镇某村某坡集体土地自2004年起已由政府多次征收,原告亦已获得以往数次征收所涉的安置补助费;但2014年的征地补偿中,被告三塘镇某村某坡在全额收到征地补偿款项后,召开村民会议,以原告无法出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由,作出不向原告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决议;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置补助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主办法官经审理发现,原告是否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定案的关键。原告虽在所涉土地上有长期耕种的事实,但因年代久远确无法提供1996年二轮延包时所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而被告称原告所种土地是村集体荒地,并未分包给原告农户。考虑到耕种土地是农民生存的根本,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本就是对被征地农民的必要补偿,主办法官与合议庭成员合议决定,主动出击查明20年前土地分包事实。
【20年泛黄证据,多部门合力取证】
时隔20年,1996年直接参与土地承包工作的生产队长、政府工作人员等难以查找,负责土地承包工作的政府部门亦多次分立、合并。主办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调查方案,向资深法官取经讨教;“皇天不负有心人”,经多处查访,在兴宁区政府征地办、农林水利局、公安分局,三塘镇政府党政办、农业技术推广站,三塘村委会等相关单位、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主办法官最终找到了一份20年前的《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虽陈旧泛黄但内容尚可辨认,可以证明原告就其诉争征地于1996年订有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综合《承包合同备案登记表》,并结合该村历次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地图纸等相关证据,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征地安置补助费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请不动”的饭局,“打心底”的锦旗】
判决生效并执行完毕后,有的村民向法官表示“要聚餐感谢法官”,有的说“案件都结了,法官应该放开点和我们庆祝”,但均遭到严词拒绝。30名村民实在“请不动”法官,只好“打心底”向兴宁法院及法官赠送锦旗以示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