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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执行神器
作者:梁丽明  发布时间:2016-11-16 17:10:51 打印 字号: | |
  • 第一次启动“无人机”侦查被执行人家中情况
  • 执行法官使用无人机
  • 无人机航拍画面
  • 无人机勘察土地使用情况

 

“法院把飞机都用到执行上了,可见法院执行的力度多大,对这种“老赖”就得用这种方法对待。”1021日的执行现场,一架“无人机”紧急升空,时而低空盘旋,时而静止不动,不停地拍照、摄像,这是兴宁区法院执行局在利用无人机搜查被执行人房子的场景,引来过往群众驻足观看、议论。此举大快人心,获得群众和上级法院的一致好评,还被上级法院称为“广西第一机”。

今年以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为解决实际执行中“人难找、财难寻”的难题,今年10月起,该院利用“无人机”航拍器实现了对执行过程跟拍的空中、地面全方位覆盖,有利于对同时进行的执行行为统一指挥、实时监控,对现场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作出迅速反应。目前,该院共出动“无人机”40多次,勘察地产、土地、房产40余处。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五种情形,五种情形如同五座大山,难以逾越,处处给执行工作带来困扰。全面加强执行工作,穷尽各种手段化解执行难,成为每个法院积极探索的问题。

“说到启用航拍器的初衷,缘于我院在一次执行工作中,执行指挥车由于道路狭小无法进入,导致该次执行未果。”兴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君介绍,兴宁区地于南宁市繁华的老经济商圈,很多街道、房屋都十分老旧,道路比较狭小,不利于执行工作。此外,从保护干警安全和保障执行万无一失的角度来看,在执行工作中使用无人机也是十分必要的。“为此,党组经研究,决定购买一台小型航拍器。”

 

“无人机”助力,提速执行过程 

1021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在执行任务时,第一次启动“无人机”侦查被执行人家中情况,全程跟拍记录清场过程。

这是一起原告何某光与被告岑某媛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20103月,原告何某光与被告岑某媛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同时约定了借款期间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同时被告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青秀区的某处房产作为借款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仍未偿还原告的借款,原告何某光遂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所有利息共计95万多,如被告不能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何某光享有青秀区某房产的优先受偿权利。法院判决于20145月生效,经多次催促,被告岑某媛至今仍未按生效判决履行其付款义务。

原告何某光向兴宁区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该院执行局受理此案后,法院向被申请人岑某媛送达执行通知书,多次敦促被申请人清空其位于青秀区的某房产未果。当天,兴宁区法院执行局相关办案人员和法警来到被申请人岑某媛的房屋处,利用无人机侦查房屋清空情况。以往确认腾退房屋情况需动用较多人力物力,无人机的启用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的同时,能更全面直观地侦查房屋清退情况,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确认房屋清空后,法院干警马上将该处房产贴上法院封条,整个执行过程仅花了半个小时。

 

“无人机”助力,及时发现险情

1025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在一起涉及返还农村土地的涉诉信访案件执行过程中,利用无人机及时发现险情,巧妙化解危机,并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解决了双方当事人争议长达十年的土地返还问题,有效化解了群众的矛盾纠纷。

韦某因长期外出打工,其母亲因无力经营该田地,将其位于兴宁区三塘镇路东村柳杨坡一处地名为“某希”的1.428亩土地转给陆某经营管理。2005年,韦某想收回前述土地归其经营管理,陆某却声称该土地已合法流转为自己的,当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后,韦某于2012年将陆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定陆某将讼争土地返还给韦某,但法院生效判决后,陆某逾期未履行返还义务。

兴宁区法院立案执行后,曾多次联合当地司法、村委会干部到涉诉土地进行实地勘查,遭到陆某及其家属的强烈阻扰。1025日上午,该院再次就此案进行实地勘查,并考虑到该土地周边环境不熟悉,且多次勘查受阻,决定本次勘查使用无人机进行环境监控。正当执行法官和村委会干部与陆某交谈的时候,工作人员通过无人机查看到有一群人手持农具朝该土地前行,随行法警迅速行动,将这群人控制住,及时排除危机,避免不必要的争端。原来,陆某家族的人得知当天法院的人会来勘查现场,缺乏法律知识的他们觉得这个土地就应该是陆某的,便自发组织来“捍卫”陆某的土地。执行法官利用陆某有错在先,借机做了大量说服劝解工作,向双方讲述了互谅互解的道理,最终赢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自愿达成和解,并在执行法官和当地村干部的见证下,完成了相关土地的划界、交付手续。

 

“无人机”助力, 慧眼掌全局

11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执行局依法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办公场所进行现场查封时,利用“无人机”对执行标的进行空中监控,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公司财务人员销毁数据。

该案系广西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至兴宁区法院后,该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已支付的定金和预付租金及相应利息。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向兴宁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共计100余万元。但被执行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声称自己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况,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考虑到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位于顶楼两层,且比较宽阔,查封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突发情况,为便于执行,带队领导安排无人机对该公司进行空中监控。执行团队进入该公司不久,当执行法官正在十四楼与该公司负责人交谈的时候,无人机勘察到位于十三楼的财务室里的工作人员正准备销毁数据,带队领导立即下令让法警迅速制止了财务人员这一行为。经现场清查,发现该公司在法院立案执行并向其下达报告财产令后,有一笔600万的入账没有向法院申报。目前该公司涉嫌隐瞒或转移财产,案件正在进一步执行过程中。

 

“无人机”助力,截“老赖”于无形

1112日凌晨,在兴宁法院开展的“启明星”凌晨抓捕行动中,该院成功利用“无人机”实时监控“老赖”的动态,及时截获准备逃逸的“老赖”。

该起执行案件系唐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郭某在败诉后玩起了失踪,依靠一副“铁将军把门”,将法院送达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拒之门外,执行法官穷尽办法都无法找到郭某的下落。1111日晚1130分,申请人唐某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说发现郭某回家,但不确定他是否会继续“躲猫猫”。为避免打草惊蛇,执行团队决定在凌晨的抓捕行动中先采用“无人机”对郭某家和小区进行空中勘察。6:30分抵达郭某家所在小区时并进行勘察时,发现郭某的车正向小区出口驶去,执行团队立即派车将郭某的车截停,及时抓获“老赖”。

兴宁区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启动“无人机”是一次积极尝试,更是该院践行“科技法院”理念的又一举措。“无人机”的加入实现了对执行过程跟拍的空中、地面全方位覆盖,进一步提高了执行工作的信息化、规划化水平,有利于对同时进行的执行行为统一指挥、实时监控,对现场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作出迅速反应,保证执行过程安全和有序,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破解执行困局。

目前,兴宁区法院依托科技力量,将该院执行指挥中心系统与无人机连接起来,可通过无人机将执行现场的图像、音频、视频、地理位置等数据实时传送到该院执行指挥中心,指挥人员可通过指挥中心及时了解案件执行情况,对一些突发事件进行研判,作出统一部署。

该举措还便于上级法院、当事人对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闭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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