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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调解“试水”法庭实践
诉调对接“生根”一线司法
作者:陈龙江  发布时间:2016-11-15 17:30:34 打印 字号: | |

 

20161115,兴宁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正式在五塘法庭建立起《特邀调解员名册》,并向第一批共16名特邀调解员颁发了证书。这标志着经过一个多月的邀请、筛选、业务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特邀调解”制度正式落户到五塘法庭的基层司法实践中。 

贯彻顶层设计、贴合群众需求

“既然把事情闹到法院了,那就没有情面可谈了!”这是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的法官以往进行案件调解时经常碰到的场景。由于五塘法庭所辖案件范围是三塘镇部分区域、五塘镇、昆仑镇等乡镇地区,当地群众尤其是被告一方,常把到法院诉讼视为当事人双方“关系破裂”的标志。因此,即使很多案件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由于当事人已失去了相互信任的基础,对法官的戒备心也较重,因而诉讼调解工作并不顺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出台,为五塘法庭解决这一问题指明了方向。

《规定》将“族老”、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纳入到特邀调解的范畴内,今后,当事人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或者案件审理中,均可向法院申请特邀调解,在《特邀调解员名册》中,协商或由法院指定不同行业不同身份的特邀调解员,进行诉讼外的调解协商;该制度有力补充了法院诉讼调解的不足,也贴合了乡镇群众“不想对薄公堂、希望修复关系”的淳朴心理。

证据不足调判两难,多元共治合力解纷

20169月,五塘镇沙平村村民滕某将承包耕地相邻的同村另一位滕姓村民诉至法院,诉称双方耕地相接的8米田埂原本宽度40公分,被告为扩充自己的耕地擅自挖去了20公分;而被告辩称田埂系雨水冲垮,要修复也应当双方共同修复。五塘法庭的法官接手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无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双方矛盾积怨时间较长,情绪激动,如果直接按照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判决原告败诉,不仅不能解决纠纷,更可能激化矛盾;法庭调解中亦难以当庭达成一致意见。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为妥善解决这一纠纷,五塘法庭没有仓促下判,而是主动与争议双方所在的五塘镇沙平村委取得了联系,邀请熟悉情况的村干部一起深入田头,与当事人一起查看现场,共同调解了这起因四十公分田埂分歧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村干部以过去村里发生的类似纠纷为例,当场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政府的相关土地政策,法官也从道德和法律上对双方进行劝说,最终促使双方当场达成了协议,将田地之间的田埂从20公分修筑恢复为40公分;化解了双方可能进一步激化的矛盾。

类似上述案例中联合各方基层社会力量、灵活解决矛盾纠纷的做法,在五塘法庭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并不鲜见。特邀调解制度在五塘法庭的正式设立,为五塘法庭今后在“多元共治,合力解纷”方面的实践探索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族老调解”焕发新生,“多元解纷”前景广阔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出台前,五塘法庭也多次尝试邀请“族老”参与调解,但由于“族老”们在法律上没有对应的“名分”,开展工作时总感觉地位有些尴尬,影响了族老调解员们的积极性。兴宁区法院此次建立的《特邀调解员名册》,特别邀请了五塘法庭以往熟悉、得力的部分“族老”调解员和陪审员参加。“族老调解”制度在特邀调解的制度框架下焕发新生,其人员筛选入册、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经费保障荣誉奖励等均从实践摸索阶段,正式进入“有法可依”的规范阶段。

今后,面对群众日益多样的解纷诉求、日益强化的法律维权意识,兴宁区法院还将根据《规定》所指出的实践方向,探索设立家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专业调解委员会,并根据特定专业领域的纠纷特点,设定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入册条件,规范专业领域特邀调解程序;力求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对中央确定的“党政主导、综治协调、多元共治,构建各方力量共同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格局”形成有效助力。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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