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第二个“执行月”第三周伊始兴宁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院首例自然人为被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并向一名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项1200余万元。
截止11月14日,该院共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00多条,采取冻结、划拨、扣押等强制措施200多次,传唤被执行人300多人次,搜查被执行人住所23次,拘留被执行人21人,开庭审理并判决“拒执罪”自诉案件1件,对323名自然人或法人采取限高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结案287件,提前完成了上级法院下达的182件结案任务数,实际到位金额为 5767.52万元,标的到位率为88.13%,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该院当日审理并当庭宣判的自然人为被告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为该院首例,该自诉案件源于杨某与蒋某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蒋某欠债不还,杨某将其诉至兴宁区法院,该院作出判决判令蒋某向杨某偿还借款共计99万元及其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蒋某拒不履行该判决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该案立案执行后,蒋某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履行,兴宁区法院依法对蒋某作出司法拘留决定。2016年8月28日,原告杨某向兴宁区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蒋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兴宁区法院经审查后以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并对被告人蒋某予以逮捕。2016年11月14日上午兴宁区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当庭宣判被告人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当天,该院向申请执行人南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代表人发放执行款项1200余万元。2013年3月,南宁某电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管理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南宁市人民路某置地广场的两层房屋,并约定市场管理公司自2015年3月起按照南宁某电子市场的年度收入的50%向地产公司支付租金,收入最低于1600万元的,按照1600万元的50%支付租金。后两公司因该合同纠纷,地产公司将市场管理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该院经审理判决市场管理公司向地产公司支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但判决生效后市场管理公司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因该案件涉及标的数额巨大,执行难度大,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兴宁区法院多次就该案召开执行工作会议,研究部署该案的执行方案,借助“执行月”活动的开展集中力量攻克该案。经过调查分析,执行团队发现被执行公司管理人员均有一定教育背景,易于接纳法律知识,决定“先礼后兵”的策略,多次约谈涉案公司负责人并向该公司发放黄克院长的“执行公开信”,告知其目前的执行工作形势及法院系统打击拒执行为的决心,以各种形式向被执行公司释明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最终仅用了一个星期,在“执行月”第二周就成功促使被执行公司一次履行了全部的款项。“这么大额的款项这么快就能一次性领到,这是我们之前完全没有想到的,太效率了,感谢执行法官们。”领到执行款项的地产公司代表激动地说。
兴宁区法院下一步将继续贯彻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目标,进一步加大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充分运用强制措施,震慑被执行人;继续坚持和完善审、执分离机制和繁简分离机制,探索财产申报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大网络拍卖的力度,推进拍卖贷款等机制,提高执行效率;继续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切实为一批被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进一步拓展执行宣传渠道,继续利用好各种宣传平台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