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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委托下属借钱未还 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潘俊秀、韦娜  发布时间:2016-11-08 18:13:41 打印 字号: | |

 

用自己的名义帮上司写借条借款,上司没能还款导致自己被债权人告上法庭,其中责任究竟该如何分配?2016年11月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原告覃某要求上司甘某向自己偿还代偿款10万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

2013年5月,甘某欲向刘某借款,委托了下属覃某以覃某本人的名义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了借款金额10万元及还款期限等,并有覃某签字捺印。2014年6月,刘某未能收回上述借款,以借条为据将覃某诉至青秀区法院,该院判决覃某向刘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覃某没有在履行期限内向刘某还款。

因为受甘某指令向别人借钱导致惹上官司还产生了可预见的损失,覃某遂将甘某告上法庭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覃某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甘某出具的《声明书》,声明书载有甘某指令覃某以覃某名义向刘某借款 10万元、款项已由甘某收取使用、此笔借款本息及由此引发的债务纠纷均由甘某承担等内容。法院经审理认为,甘某向覃某出具的《声明书》实质表明甘某委托了覃某向他人借款、由甘某本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甘某和覃某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覃某接受委托对外借款后,出借人刘某向覃某追索借款,经青秀区法院生效裁判确认了这一债权债务关系,故覃某有义务对刘某清偿债务。而覃某和甘某之间的权利义务属于委托合同的内部关系。由于甘某未按《声明书》的约定,对第三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甘某构成违约并给覃某造成了可以预见的损失。因此,甘某应向覃某赔偿借款本金损失10万元、相关利息损失9648.9元,并赔偿青秀区法院的案件受理费1210元。

法官提示,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接受他人的委托、替他人写借条借钱的事时有发生,虽然这样的借款方式有时方便资金运转,但会引发法律纠纷。接受委托的人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出具借条时,应事先让委托人出具类似于上述案例《声明书》的书面委托材料,载明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及债务承担人,这样才能在纠纷发生后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责任编辑:闭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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