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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家事审判适用远程视频调查高效便民
作者:陈龙江  发布时间:2016-11-04 20:36:40 打印 字号: | |
  • 与小宗通过网络视频“远程询问”
  • 法官仔细询问小宗意见
  • 验证小宗身份

2016年11月3日,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在一起离婚纠纷中,通过网络视频通话的方式,向近180公里外的一名未成年人小宗询问其关于抚养问题的意见,有效减少了离婚纠纷对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的负面影响,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省了诉讼资源。

原告韦某、被告方某双方自2001年结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常有争吵,且被告已于2006年离家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遂于2016年10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婚生儿子小宗归原告抚养,且孩子抚养的一切费用原告自愿负担。

由于婚生儿子小宗已经16周岁,在夫妻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应当考虑未成年人本人的意见;但小宗随父亲落户老家宜州,正在当地中学读初三,学业紧张,无法亲自到庭表达意见。为了尽可能降低本案诉讼对小宗日常学习生活的影响,主办法官与原告协商后,决定在当地司法所的协助下,与小宗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询问”。

“远程询问”中,小宗表示希望继续在老家读书,愿意随原告方生活。最终,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多年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未成年儿子小宗长年随原告生活的客观情况及小宗本人意愿;兴宁区法院当天判决:准许原告韦某与被告方某离婚;婚生儿子小宗由原告携带抚养,小宗的抚养费用由原告负担。

五塘法庭下半年已有4起案件运用“远程”方式进行询问、开庭等审理工作,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多重方式验证身份——明确指引有效沟通——数据保存收录案卷”的“远程”办案模式。“远程”办案已成为兴宁区法院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思路,“方便群众,才能有效提升司法效率”亦是兴宁区法院长期以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效率的内在逻辑。

法官提醒:部分当事人由于远在外地,本身又对诉讼纠纷存在抵触情绪,倾向于采取消极抵触不到庭应诉的行为方式;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明显增加其诉讼风险,甚至导致败诉。因此,法官建议有客观困难无法到庭的当事人,应当主动与法官取得联系,在条件适合的情况下配合开展“远程”庭审,积极解决纠纷。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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