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购物网站的“双11”促销活动已经悄然开始。在全民“双11”的狂热氛围下,不少网友正在摩拳擦掌地看攻略列清单,准备买个痛快。然而,除了“买买买”,对于网购维权您知道多少呢?兴宁区法院法官将通过网购纠纷案例为您送上一部维权“攻略”。
外地卖家追责成本高 可在收货地法院起诉
广西许某在A购物网站上买了某生物科技公司销售的养生酒10瓶,后许某经查认为酒中含非法添加药品构成违法,诉至收货地的兴宁区法院,要求公司退款并赔偿。被告某生物科技公司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A购物网站为消费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的协议管辖条款载明本案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管辖权异议最终被兴宁区法院裁定驳回,理由是A购物网站的前述格式合同虽载有协议管辖条款,但该条款处于格式合同末页,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等特别标识,根据法律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类似上述案例的协议管辖条款应属无效,消费者不必担心起诉成本过高的问题。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消费者在网购时如果明确向卖家指定了收货地,则该地为合同履行地,该地法院对相应合同纠纷具有管辖权,如发生维权纠纷,消费者可以在当地法院起诉,可以节约诉讼成本。
手机购前被私修 起诉商家欺诈获赔
卢某在T购物网上购买了M公司销售的某牌手机1台花费2007元。卢某后因该手机故障到M公司授权的售后中心维修,该中心确认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而拆机后发现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故拒修。卢某以欺诈将M公司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其退货退款并赔偿相当于所购商品价款三倍的损失合计8028元,该诉请最终获判决支持。法院审理认为,售后中心作为M公司授权的保修服务方,理应能识别手机防拆贴是否完好或为假冒。在案证据表明,售后中心已确认手机原厂防拆贴完好,而拆机后发现充电接口、天线有私修现象,可认定私修发生在购买前。因此,M公司向卢某销售的手机并非原装全新手机,而是存在“充电接口、天线私修”的手机,M公司的行为构成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欺诈,应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为欺诈行为”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消费者在有充分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进行索赔,但诉讼时应注意提供确凿有效的证据,避免滥诉给自己造成诉累。
七天无理由退货有除外 符合法定条件方可支持
小杨在某宝购物网上购买某牌沙发2套,支付货款16800元。小杨收货后认为沙发不符合卖家承诺的材质遂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卖家退货退款。诉讼中卖家辩称小杨买的是定制商品,属法律规定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情形。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小杨对讼争产品有特殊、具体的生产要求,而产品网上晒出的“宝贝详情”中载明该货品不可定制,故法院认定讼争产品并非定制商品,不适用法律规定的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除外情形,小杨有解除合同及退货的权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杨关于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
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的规定,由此可知,消费者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的,在买卖双方对退货没作出明确约定而消费者又完全无过错的情形下,消费者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商品有权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应注意保持商品完好。
“双11”网购的热火已经开始撩人。在网购潮的背后可能存在不少货不对板、假冒伪劣等问题,消费者应多掌握一些维权技巧和法律知识,让自己的权益在“双11”期间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