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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信投资被人骗,十万存款瞬间无
作者:王星  发布时间:2016-11-02 21:08:34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银行卡的广泛使用,银行卡账户资金被盗刷事件频发。目前盗刷案件由以往的实地伪卡交易向网络虚拟交易发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上银行一些快捷交易也日渐频繁,用户无需U盾、繁杂的口令,只需获取银行卡卡号、密码,以及办卡时预留银行的手机号码,凭借银行服务平台发出的手机动态验证码就可以完成交易,该类案件发生后,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极大难度。近日,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持卡人泄露银行卡信息,导致其存款11万元瞬间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案件。

201656,原告余某在被告某银行民主支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余某的银行账户设置了交易密码,办理业务预留的手机号码为132xxxx1346134xxxx4314

20165261535分,余某到被告某银行明秀中支行确认将预留的134xxxx4314号码作为核心手机号码。1625分,余某所持有的银行卡通过网络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

20166101605分,余某到某银行明秀中支行往其银行卡存入11万元。1608分,余某所持有的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向案外人“颜某”的银行账户转账11万元。

经审理查明,通过网络开通被告网上银行时,需输入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需输入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以及被告服务平台发送的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余某所持有的银行卡通过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被告服务平台向余某预留的134xxxx4314手机号码发送了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庭审中,被告提交了余某于2016610日存款过程视频,余某发现其存款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1万元后,其对银行工作人员自认大致如下:大约一两个月之前,余某和一名陌生人以投资健康美食名义认识。陌生人曾向余某索要银行卡卡号及交易密码。案涉当日,该人以投资为由指示余某向银行卡中存入11万元,余某在办理存款业务中一直和该人保持通话,并按该人要求将其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等相关信息告知该人。嗣后,余某银行账户中的11万元被通过网上银行转走。

法院认为,余某将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告知不认识的陌生人,他人掌握以上信息后可以自主通过网络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余某作为储户,应当预见到向他人泄露卡号、密码等客户信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网上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需输入银行卡卡号、交易密码以及被告服务平台发送的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在其银行卡卡号及交易密码被他人掌握的情况下,要完成网上转账,被告服务平台发送的手机短信动态验证码至关重要。基于对电信业务服务正常化及银行交易系统安全性的合理信赖,应可推定只有向银行交易系统回复了正确的短信动态验证码才能完成网上转账的效果。2016526日,余某再次确认将预留的134xxxx4314号码作为核心手机号码。被告从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政企客户分公司获取的证据显示,2016610日余某的银行卡在进行网上银行转账时,被告服务平台已经向其持有的手机号码134xxxx4314发送了短信动态验证码。余某否认134xxxx4314的手机收到短信动态验证码,此时被告的举证产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法律后果,毕竟出现短信动态验证码未回复导致业务变更的情形,发生的概率是极低的。现无证据证明被告的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被告在原告办理业务中存在违规操作等过错,在余某的银行卡交易时,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向其确认的134xxxx4314手机发送短信动态验证码。相反,本案证据及余丕涛自述表明,原告按照陌生人的指示操作,并将其卡号、交易密码等信息告知该人,致使他人操作网上银行时,用于安全验证的个人信息均被他人所掌控。据此,余某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有违约行为,反而是原告明知风险而为之,其危险用卡行为与其存款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对其卡内存款被他人转走承担全部责任,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银行卡卡号、密码已经交易验证的短信验证码,持卡人应该妥善保管,勿要听信他人以各种投资等名义索要个人的行为,否则损害的就是自己的切身利益。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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