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保险诈骗刑事案件。该案中,五名被告人因货车发生事故后“补办保险”以获取保险赔偿的行为,被法院判处刑罚。
2011年,被告人阮某某购买了一辆自卸货车,聘请了被告人潘某某作为司机,挂靠在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某运输公司进行营运。
2013年12月22日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该自卸货车从武鸣拉货到南宁市某工地卸完货后,因驾驶不当导致该车侧翻。因该车未购买车损险,被告人阮某某为了能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通过在该车辆挂靠公司担任业务员的被告人杨某某向与该公司联系保险业务的被告人兰某了解,是否可以补办保险后再报车辆出险从而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在得到兰某的肯定答复后,被告人杨某某又获得林某某的同意,遂与阮某某一道按兰某提供的办理保险的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补办车损险,保险生效时间为同年12月24日0时许。
2013年12月25日3时许,被告人阮某某、潘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事故发生在当日2时30分,经查勘、定损后太平洋保险公司赔付了车辆损失45318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某在事后向被告人阮某某收取了3000元代办费用。
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潘某某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被告人兰某在其他被告人骗取保险金的过程中予以帮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为严肃法律,维护保险业金融秩序,兴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阮某某、林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兰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五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后办理保险理赔是大部分有车一族都经历过的事情。在日常生活当中,部分车友对于办保险可能不是特别上心,这就会造成保险到期的情况发生。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事故,一些车友会找到相熟的保险业务员通过“补办保险”的方式“搞掂”保险理赔的问题。通过上面的案例,车友们应该知道,这种“补办保险”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保险诈骗的违法行为,骗取的理赔款如果达到了一定数额,会构成犯罪,车主以及帮助办理的保险业务员都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除了以上“补办保险”的情况,大多数车主可能也经历过汽修店帮助“造现场”以处理一些没有事故现场的小刮小碰案件。在此,法官特别提醒,这种“造现场”的行为,严格来说也是保险诈骗行为。希望广大车友们提高对爱车保险期限的重视程度,以避免保险超期后发生事故,无法进行理赔或者找熟人“搞掂”之后,把自己和熟人也一块“搞掂”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