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以工资卡作“担保”的民间借贷案。在双方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该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及实际案情,在向双方释明举证责任等诉讼风险后,成功促成双方调解结案。
该案中,被告覃某自2009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姚某借款,并向姚某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6000元、115000元的两张借条。原告因催款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31000元及相应利息。而被告辩称,被告于2013年1月的借条出具后曾向原告妻子李某转账还款;且被告曾将其本人用于接收单位工资的银行卡交给原告作为还款的“担保”,并告知原告银行卡密码,授权原告每月自行取款以偿还借款债务。但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所主张的还款事实并不认可。
主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由于借贷交易过程中不注意证据保存,双方均难以充分证明其主张,均面临较高的诉讼风险。对被告而言,其虽主张部分还款系原告用被告的工资卡自行取款,但仅在借条中注明该“担保”方式,而银行取款录像由于距今时间太长已经无法取得;因此,原告是否自取被告工资用以还款及自取工资数额均难以证明。对原告而言,被告有证据证明在借条出具后向原告妻子转账,出于夫妻间财产的共有属性考虑,若原告及其妻子无法证明被告的多次转账系基于案外其他法律关系,则原告或需进一步证明尚欠借款金额。基于上述案情分析,主办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举证责任及对应的诉讼风险,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实事求是地重新核对账目,达成被告向原告还款11万元的调解方案。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债务人还款时应当考虑还款方式的法律风险,尽可能采取向债权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转账等方便保存证据的方式,若现金交付应当辅以收条等书面确认。本案中被告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原告自行取款的行为,不仅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还可能引发其他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