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学生溺水身亡,学校、家长俩担责
作者:袁莹莹  发布时间:2016-10-20 18:12:2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兴宁区人民法院未审庭审结一起学生逃离学校到邕江游泳溺水身亡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事件发生在2016530日下午,放学后,兴宁区某中学的内宿生阿龙趁着学校门卫不注意的时候偷偷离开学校,相约几个同学骑着电动自行车去玩。当天1930分许,阿龙和两个同学来到其母亲的店铺,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后跟母亲说要出去玩。之后,阿龙就和几个同学一起去邕江游泳,阿龙因不习水性溺水。几位同学在寻求江边他人救助未果,后周围有人帮助报警搜救,但为时已晚,酿成了悲剧的发生。于是,阿龙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兴宁区某中学告上了法庭,请求判该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7804元。

兴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阿龙作为兴宁区某中学的内宿生,事发当天阿龙应当在学校校园并处于学校的管理之下,学校也认可内宿生与外宿生是凭学校印制的学生牌出入的,而阿龙在下午放学后趁着校门口门卫不注意离开了学校,可见该中学校园管理的不严格,导致阿龙可以乘门卫没有防备时出入,这一点上学校存在管理不善,也与后面阿龙与同学相约去邕江游泳溺亡的事实有一定关联,学校对阿龙溺亡的后果存在着一定的过错。阿龙离开学校后,在事发前来到了母亲店里并停放电动车,其母亲对其离开学校且是正常上课期间的反常行为没有及时询问了解并适时干预,而是同意阿龙与同学外出游玩,这时阿龙虽然脱离了学校的监管,但母亲此时完全可以监管、保护阿龙,因由于其忙于生意、一时疏忽导致了阿龙溺亡事件的发生,对此,阿龙的母亲作为监护人也存在过错。综上所述,该院认为兴宁区某中学与阿龙的父母对阿龙龙溺亡的事实都存在一定过错,过错程度相当,对阿龙死亡的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

悲剧的发生造成的伤害是金钱所不能弥补的,家长、学校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监护,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罗欧阳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