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上午,南宁市兴宁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组织全体执行局干警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开展学习讨论。
在学习中,执行局干警对两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列举的警示和惩戒限制情形进行了细致的解读,选取了与本院现执行案件密切相关的几种情形进行了重点学习并逐一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将该意见中关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有关情形与我院的执行工作一一进行了对照分析。
执行局干警谈到,执行工作经过多年的改革探索后,执行人员依法执法的意识已得到加强,上述执行工作已经得到了一定的经验。对各类警示和惩戒限制案件,在警示和惩戒限制,若人民法院与个业务部门及当事人之间衔接不好,也容易导致过期或者义务履行完毕后未解除限制的现象发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执行局全体干警表示,虽然兴宁区法院执行局现在尚不存在违法执行的情形,但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必须不断更新执行工作理念,严格依法执行;必须继续加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疏忽大意、简单粗暴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必须进一步规范执行案件的操作流程和提高执行效率,最大限度的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不断强化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意识,避免申请执行人将其应当自身承担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转嫁给法院。
执行局全体干警认为,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监督、 警示和惩戒, 有利于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质机制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