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口头合同并不是新鲜事。口头合同往往在一个电话里面就约定好了,体现了合同双方的充分信任。熟人社会中,很多人面对金额较小的事情,选择口头约定合同具体事项,正是看重了口头合同的便捷。因此,口头合同常出现在各类简单民商事纠纷中,多以收款收据、欠款说明、电话录音等形式出现,其真实性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当原被告之间对合同涉及事项有争议时,法院会如何定度呢?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10月1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该案中,尽管原告卢某因熟人关系没有与被告贺某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但因其事实上已经完成了装修施工义务并交付装修门面。故兴宁区法院依法支持其要求被告贺某支付装修费用1.3万元的请求。
该案中,2015年12月初,被告贺某找到原告卢某,协议为其租用的、准备用来经营宠物会所的铺面进行装修,口头约定该工程总工程款为29000元,工期为两个月,合同工程款按照工程的进度支付。
随后,原告卢某于2016年1月底完成了该铺面的装修并交付被告贺某使用,期间被告贺某仅在工程施工中支付了1万元进度款。然后,就以资金紧张为由,没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欠款为1.3万元整,有被告贺某签字的欠条(金额1.3万)和电话录音为证。后经原告卢某多次催要,被告贺某均未主动结清所欠工程款。
对此,被告贺某辩称,原告卢某在装修时就承诺在两个月内完成装修工作并交还店面。原告也承诺,如超过一个月的承诺工期,按本铺面原本每日租金标准(即一天197元整)赔偿。后工期一直延续到2016年2月中旬才结束,超出了原定工期一个月零十七天。按铺面每日租金197元计算,在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卢某应当赔偿工程延误的租金,金额共计9259元,已构成实质性违约。请求法院判定原告卢某应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赔偿由于工程延误导致的被告租金损失9259元。故折抵工程欠款后,被告贺某只应向原告卢某支付3741元工程欠款。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提交的欠条和小区物业公司装修注意事项和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均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双方存在装修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贺某尚欠原告卢某工程款1.3元的事实。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原告卢某提供的欠条和被告贺某提供的工程款收据均被认可,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同时,对于被告贺某提出的工程延期致使租金损失的问题,因没有证据支持,且与装修合同关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不存在任何关联性,故不予认可。综上所述,法院判定被告贺某应支付原告卢某装饰装修工程款欠款1.3万元。
法官提示: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即使合同因双方习惯未以书面形式明确下来,但法院依然可以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情况、双方在法庭上对自己承担义务的认可和收款、欠款凭据等证据对口头形式约定的合同细节以及履行情况进行确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提供服务方和接受服务方因服务涉及标的金额小而采取口头方式订立的合同,虽然在合法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发生纠纷时,将会给自己在法庭上举证造成障碍,也给法官采信证据带来极大的难度。因此,法官提醒提供服务方可以事先制作格式化的合同,接受服务方也可根据需要在格式化合同上补充合同条款,双方在服务前相互认可并在合同上签字,以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出了问题也可据此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