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并不是新鲜事。遗嘱体现了立遗嘱人对家人的交代和安排,很多人选择用遗嘱来实现对家庭的责任,遗嘱因此常出现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真实性往往成为定案的关键。当继承人之间对遗嘱的真实性有争议时,法院会如何定度呢?
2016年9月26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由遗嘱真实性引发的继承纠纷案,该院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讼争遗嘱的效力,并依法对案件作出了判决。遗嘱的订立人是李大爷和王大妈夫妇二人。二老生有李东、李梅两子女。李东与妻子刘芳生育有一女李微。李梅婚后育有一女李小小。李大爷、李东、王大妈先后于1998年、2002年、2009年死亡。李大爷在1986年立下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名下的财产全部由妻子王大妈继承。王大妈在2008年立下一份遗嘱,载明自己去世后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南宁市A区的房产全部交给李梅及李小小继承。二老的2份遗嘱引发了家里后辈间争夺遗产的矛盾。
儿媳刘芳和孙女李微作为原告将李梅、李小小二人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判令由李大爷、王大妈所有的位于南宁市A区的一套房产由原告继承,理由是李东去世后刘芳和李微可以继承李东从李大爷处继承的前述房产,而李梅未对二老尽抚养义务,且二老的2份遗嘱存在造假嫌疑,因此李梅和李小小两人应该没有继承权。
因为该案的定案焦点是被继承人2份遗嘱的真实性,兴宁区法院依据原告方的申请,依法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对2份遗嘱的内容及签名是否为李大爷、王大妈所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于2016年6月作出的鉴定意见为2份遗嘱上的手书字迹及签名与李大爷、王大妈的样本手书字迹是同一人所写。兴宁区法院认为,原告虽然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是没有能够提交有效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也没有证据证明两位老人在立遗嘱时存在受人胁迫或其他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因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相关规定,对2份遗嘱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的结论,兴宁区法院结合2份自书遗嘱的内容,认定李大爷和王大妈留下的房产,应按两位老人的遗嘱意愿,由李梅和李小小继承。(备注:本文中人名均是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