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阳节,我们中国人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正确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尊老敬老的应有之义。在重阳节即将到来,了解兴宁区法院法官近期审理的老年人维权典型案例,学习怎样用法律为老人撑起“夕阳保护伞”,也算得上为身边的老年人倾注了一份关爱。
老人重病陷困境,子女须付赡养费
王大爷因患肺癌入院治疗,医疗费花去12万元。住院不久王大爷就将自己的六个儿女告上法庭,诉称孩子们没有分担医疗费用也没支付赡养费,自己只能借钱治病。兴宁区法院审理查明,王大爷所称并不完全属实,在治疗期间孩子们陆续向他转账11.3万元,大爷主张的医疗费已经完全结清,不存在负债的情况。虽然儿女并没有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鉴于王大爷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为避免其因病陷于生活困境,兴宁区法院酌情支持了王大爷要求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主张,判令各子女每人每月向王大爷支付赡养费300元。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在老年人需要子女尽赡养扶助义务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件中,如果老人对日后的生活及治疗开支经济能力不足以负担,老人的子女们仍应给予力所能及的经济扶助,老人也可以在子女不尽义务时诉至法院要求子女承担相应费用。
无过错方被诉离婚,不符条件判不离
张大爷与刘大妈是年过半百的夫妻,婚姻维持了31年。今年张大爷向法院起诉离婚,理由是自己的独生女去世后想再生育孩子,而刘大妈已经无法生育。经调查发现,刘大妈婚后一直与张大爷相濡以沫,对家庭尽心尽责,并无过错。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作出不准两人离婚的判决,使这个失独家庭在婚姻危机中得以保持完整。该案判决书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进行了充分事实论证和法律说理,结合法律和事实对张大爷在庭审中的辩论意见予以有针对性地回应,使张大爷最终服判息诉。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案件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这些条件包括赌博、吸毒、分居、家暴、遗弃家庭成员、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被宣告失踪等情形,这样的规定对于婚姻中无过错却被起诉离婚的一方具有一定保护作用。在离婚诉讼中,身为被告的一方应该明确地在诉讼中表达是否同意离婚,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原告须就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很有可能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老人校内摔伤追责,校方承担部分责任
61岁的李某在学校宿舍内为孙女铺床,因借力踩踏的下方床铺安全插销未固定,李某在宿舍内摔伤。李某诉请法院判令校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82807.9元。校方坚称,李某摔伤错在自身,校方无责任。兴宁区法院审理认为,校方作为教育机构,应负有维护管理公共设施、保护校内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校方管理规范中明确幼儿来校时家长须亲手将幼儿交给老师,携带物品也要交校方工作人员。事故发生当天为开学注册日,李某携孙女进入校内并为孙女铺床,视为校方已经允许李某进入校内管理区域实施铺床行为。校方未按管理规范交接相关物品,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指导提示,导致李某在踩踏床架时摔伤,未尽到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最终,兴宁区法院确认校方对李某伤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向李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损失等共计15905.59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老年人如果遇到类似的上述情况,可以诉至法院索赔。但同时老年人也应该充分关注自身和周围环境的实际情况,正确评估从事一定风险行为的后果,尽量避免因自身过错引起损害,否则自身过错引起的损害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
老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曾经在社会建设中作出过重要贡献。在社会发展越来越好的今天,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这些社会功臣,以正确的法律思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提升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