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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登陆支付宝,账户信息助胜诉
作者:马良政  发布时间:2016-09-21 15:44:41 打印 字号: | |

网络支付以其高效便捷正被人们广泛接受和使用,使用支付宝进行交易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的常态。但在民事诉讼中,网络支付记录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形式不同于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无法直接形成有证明力的书面证据,若让法院采纳还需有更为规范的证据形式。

92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件涉及支付宝交易的民间借贷案件。主审法官充分发挥对当事人的举证指引作用,引导当事人正确举证,规范证据形式,在开庭审理时当庭要求原告登录其支付宝账户页面,核对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并截屏打印进行固定,经庭审质证程序后,采纳了该电子证据。法官认为,该电子证据作为证明原告已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的直接证据,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最终使原告赢得了该场官司。

法官提示:电子证据的使用正成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常态,但也存在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不规范或真实性难以核实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将电子证据与案件当事人身份及案情一一对应起来的问题。支付宝账户因经过实名认证,故与其他电子证据相比,在证据的关联性上具有一定优势。建议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其他领域,也应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的风险防范意识及证据意识,在诉讼中才不会因证据不足而陷于被动。

责任编辑:罗欧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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