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7日,兴宁区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租金问题引发的肢体冲突案件,当事人谭某将伍甲、伍乙等二人起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判令该二人赔偿其各项费用19796.89元。
2015年5月5日,南宁市兴宁区明秀东路荣和山水绿城小区二期某铺面因租金问题引发了一起肢体冲突事件。该事件中,在双方争执推搡的过程中,谭某拿起了铺面内的一把刀言语恐吓伍甲、伍乙二人,而后被伍乙拿起铺面货架上的啤酒瓶敲打头部并出血不止。
事件发生后,望州警务站的警察出警将涉案人员谭某、伍甲、伍乙等人带到派出所调查。随后,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对谭某的伤势作了鉴定,认定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查阅派出所调查笔录,双方对动手原因及动手人员各执一词。谭某认为,当日动手打他的除伍甲、伍乙外,还有其他3人。而伍甲、伍乙则坚持只有他们两人动手,其他人只是在一旁观望。
后因该事谭某入院治疗,造成经济损失19796.89元。虽然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伍甲、伍乙二人至今未向谭生赔偿其因受害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且派出所并未对二人作出处罚,谭某为此多次信访。
兴宁区法院于当日受理了该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